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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篇】新法评析: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1-0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审定了《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于11月11日由国土资源部印发实施。这一《指导意见》的下发,或引发城市建设新一轮高潮。该《指导意见》分为五个主要部分。
 
  一是提出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力求做到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得到增强;城镇用地结构明显优化,产业转型升级逐渐加快,投资消费有效增长;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明显改善,城镇化质量显著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
 
  二是明确内涵,充分发挥专项规划的统领作用。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地方实际,提出低效用地的具体认定标准,做好调查摸底、标图建库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基础工作。重点组织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加强规划对开发规模、布局、用途、时序的统领。
 
  三是制定了激励措施。主要5个方面:一是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合改造开发,二是积极引导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开发,三是鼓励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用地结构,四是鼓励集中成片开发,五是加强公共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
 
  四是妥善处理各类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对历史遗留建设用地,以用地行为发生时间为界限,明确了3类不同的处理政策。
 
  五是完善了保障措施。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民主协商和社会监督机制、强化实施管理、严守廉政纪律、加强宣传引导等等。
 
  国土资源部称,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措施,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同时,强化检查指导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的问题。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吴少博主任今天将围绕该《指导意见》进行法律分析,希望能帮广大被拆迁户更好地理解相应政策。下面就让我们看看,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被拆迁户将会产生哪些影响。首先,可以预见的是,城市建设进一步推进势在必行。之前的城市建设,主要通过征收征用农用地推进。时至今日,农村土地存量已经大为减少,耕地红线不能触碰,可供利用的农用地余额并不大,不足以支撑城市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可以说,以牺牲农用地为代价的城镇化模式已难以为继。为了不使农用地的短缺阻碍城市的发展,政府审时度势,提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策略。这一政策的出发点当然是好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速城市化进程。从意见的内容本身也可以看出这点,“力求做到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得到增强”。
 
  如果说以往的拆迁纠纷主要发生在农用地征收领域,那么,无疑之后其会将战场转移至城镇领域。并且,矛盾并不会因此和缓。一方面,在城镇,为数不少的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拆迁既涉及到地,也涉及到地上附属物。另一方面,虽然大部分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而在征收拆迁时不会发生土地权益纠纷,然而在地上物权方面,相较于农村,情况显然更复杂,涉及到的利益显然更重大。那么,如何维护被拆迁方的利益,就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这涉及到城镇低效土地再开发的制度化问题。《指导意见》对此的表述是,“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措施”,也就是说,具体措施的制定主体是地方。“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地方实际,提出低效用地的具体认定标准”。问题来了,地方制定具体措施有没有可以参照的标准呢?我们知道,在征用农用地的场合,必须符合“为了公共利益”的最低标准,就算是在这样的硬性标准下,侵犯农用地权益主体的行为还时有发生。很难想象,如果不为城镇低效用地设立一条统一适用、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仅仅依靠各地依据所谓“地方实际”进行操作,会产生何种乱象。其中的任意性难以杜绝,领导喜好、利益输送、背景人情很可能也会被纳入“地方实际”进行考虑。因而,要想有效贯彻《指导意见》的精神,当务之急就是完善低效用地的认定标准,宜采用统一规定结合地方实际稍加变通的方式确定。
 
  此外,仅从《指导意见》文本看,程序事项并未得到重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沿用的是征地拆迁的老套路?还是自成体系,有自己的一套运行程序?在本文看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本质上与征地拆迁如出一辙,都是“推倒旧的,建立新的”,只是对象发生了改变。因而,沿用征地拆迁的一套程序是符合逻辑的选择。况且,经过十几年的运行实践,征地拆迁制度已经较为成熟,并且对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也是有目共睹,沿用这一做法,能有效降低制度成本,有效规避选择新做法的风险。即便如此,其也不可能与征地拆迁程序一模一样。“一是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合改造开发,二是积极引导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开发,三是鼓励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用地结构,四是鼓励集中成片开发,五是加强公共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似此名目繁多的再开发事由,由于主体不一样、目的不一样,不可能适用同一种程序进行操作。那么,关于这些再开发模式,其究竟按照何种流程展开,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总之,《指导意见》名副其实,“指导作用”居多。在形成较为完备、细致的法律法规配套措施之前,该《指导意见》本身不会对拆迁现状改变很多,但是可以得知风向已经逐渐向明朗化发展。同时,该《指导意见》是对上海环境整治项目、浙江三改一拆项目的正确性背书,虽然也指出了政府执法应当注重合理性、以及历史遗留问题。但能否真正贯彻《指导意见》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妥善解决民生问题,是该项政策实施效果的关键所在。
 
  《指导意见》中的这一句话很有意思,“在此,也真诚希望各家媒体、各位记者朋友加强正面宣传”。我们不会习惯性批评,我们也不是只会唱赞歌,我们只会凭着事实说话,而事实,永远是最好的正面宣传。在此,也真诚希望各家媒体、各位记者朋友加强正面宣传的同时,随时总结经验;发挥监督优势,及时发现问题,积极支持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取得扎实、进步、丰富的成果,有效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这一《指导意见》在实践中能多大程度的为百姓解决问题,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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