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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篇】企业拆迁中可能涉及的几类法律关系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1-0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这三种法律关系在企业拆迁实践维权的过程中几乎全能涉及到。征收和被征收本身就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一种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又免不了涉及到一些民事关系或者一些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和刑事关系往往是为了该行政关系能够顺利执行而打的一些配合手段,这种配合手段的正义性和非正义性在这里不做过多评述,在此吴少博律师吴少博律师(免费咨询:010-61057018)主要讲一些实践当中的问题。
 
  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就不用说了,征收本身就是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所作出的征收行为,对被征收人来讲就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包括在实践当中某个拆迁方职能部门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责令停产、限期关闭关停企业等等一些带有行政处罚色彩的行政强制性法律文书或者法律行为,这些都是行政关系,都把企业纳入到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资格地位上。只要具体行政行为对你施加了影响、产生了利害关系,你就有权利进行复议和诉讼,对他行为的合理合法性产生法律上的质疑。这就是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贯穿整个企业拆迁过程。
 
  第二种是民事法律关系。这可能涉及到租赁的房屋、厂房、场地等,承租方和出租方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是在实践当中最常见的租赁关系。或者是企业和银行之间有一个贷款合同关系,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征收单位给银行施加压力,要求银行来作为第三方要求企业实际履行返还贷款的义务,企业返还不了,这时候银行纳入到评估范围,企业和银行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种就是刑事法律关系。这在一些极端的企业拆迁维权案件中也屡见不鲜。比如拆迁方认为企业没有交土地税、房产税、营业税,就直接要求公安经侦部门来找企业,这就形成了一种刑事法律关系。拆迁方认为企业在这个地方的土地属于违法用地的问题,国土资源局的行政部门以企业违反土地相关的刑事法律为由,移交到公安要求执行,就会产生刑事法律关系。
 
  实践当中,一般情况下遇到的都是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在双方对一些问题达不到一致性,剑拔弩张,产生剧烈冲突的时候,征收单位就会拿起刑事手段进行质疑。在实践当中我所(北京吴少博律所免费咨询:010-61057018)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是在石家庄井陉的一个案子,一个煤场和征收方迟迟谈不妥,煤场前期和农民租了一些地,自己进行平整后利用土地生产经营,国土资源局就认定这属于违法用地,到公安机关要求进行刑事侦查,这就给企业施加了一种实际的压力,一种刑事法律关系的压力。上海松江区、青浦区也有这种状况,企业如果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不按征收部门拆违章的方式接受低廉的补偿签订协议,那就查你的税——土地税、房产税、营业税全查,查完了以后相关部门认为企业涉嫌违法犯罪。实践当中这种例子不胜枚举。
 
  理顺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分别是哪种情况,这三种法律关系在拆迁当中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民事法律关系次之,产生刑事法律关系情况就会比较严重,但是其实都是拆迁方想要达到拆迁目的的手段而已,就算遇到了也不要恐慌,身正不怕影子斜,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披荆斩棘,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维权之路必定能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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