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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山西铝工业公司高速路修建特大型桥梁征收项目的案例分析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7-1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导读】:A铝工业公司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有合法的审批手续。1998年,经忻州市计委忻行计投字[1998]第109号文批准铝工业公司筹备处在宁武县阳方口镇石湖河村征地48.41亩作为厂房厂区建设用地。1998年9月4日,宁武县人民政府所设立的铝工业公司筹备处与宁武县阳方口镇石湖河村委会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由铝工业公司筹备处征收石湖河村土地48.41亩用于后设立的A铝工业公司生产厂区建设。2012年,因规划修建的灵河高速路恢河特大型桥梁路段直接从A铝工业公司的厂区范围通过,需要占用A铝工业公私厂区内的生产经营用地。
本文将通过系统严谨的法律语言,对我所专业律师团队代理的因高速路修建特大型桥梁而强行征收企业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的案件,进行多角度、分层次、专业化的案例分析。
关键词:A铝工业公司、征用土地协议书、占用
 
[案情介绍]
(一)A铝工业公司的设立经过及资产情况
(1)A铝工业公司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有合法的审批手续。1997年,经山西省忻州市计委忻行计工字[1997]第264号文批复立项,同意宁武县人民政府所设立的铝工业(集体)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处(以下简称“铝工业公司筹备处”)在宁武县阳方口镇石湖河村(即距离宁武县城西南6公里处)新建年产五万吨铝钒土回转窑煅烧厂。1998年,经忻州市计委忻行计投字[1998]第109号文批准铝工业公司筹备处在宁武县阳方口镇石湖河村征地48.41亩作为厂房厂区建设用地。2000年,A铝业工业公司申请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该项目于2001年底建成投入试运行生产,2003年底经忻州市环保局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正式投入生产,项目累计投资5300万元,其中基建技改投资4370万元,环保投资550万元,建设期利息380万元。
2002年2月5日,经宁武县公证处公证,宁武县人民政府与王某签订《铝矾厂出让合同》,王某取得A铝工业公司的全部股权。
2008年6月16日,张某与王某签订《A铝工业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王某以其所持的100%的A铝工业公司股份作价610万转让给张某。协议签订后,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取得A铝工业公司名下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机器设备等财产的所有权,并变更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张某成为A铝工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08年合法、正常经营至今。
(2)A铝工业公司自设立以来所征收的土地及所取得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的范围。1998年9月4日,经石河村委会、阳方口工矿镇镇政府盖章批准,宁武县人民政府所设立的铝工业公司筹备处与宁武县阳方口镇石湖河村委会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由铝工业公司筹备处征收石湖河村土地48.41亩用于后设立的A铝工业公司生产厂区建设。协议签订后,铝工业公司筹备处支付全部合同约定的征地补偿款,石湖河村也将此次征用范围内的土地48.41亩交付使用至今。
因宁武县土地管理局一次审批通过的国有工业用地数量有限,2000年12月,经宁武县土地管理局批准,A铝工业公司在征地范围内第一批取得占地面积为13317平方米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证。
(3)A铝工业公司目前的厂区厂房、机器设备情况。2008年,张某经转让取得A铝工业公司的全部股权后,在2000年建设的基础上,不停地维修旧设备,添加新设备,至今厂区范围内的厂房车间、机器设备包括:生产车间、办公楼等建筑物共11项;建筑面积合计3001.72平方米;构筑物共29项,主要包括破碎楼,水除尘池,尘降过滤池,照壁,地面硬化以及地沟等;机器设备共31项,主要包括进料皮带机、回转窑、旋风收尘机、煤岩排风机、风阀、破碎机、破碎皮带机等。A铝工业公司现年储存铝矾土原料6万吨,年产熟料5万吨,实现年销售利润4500万元。A铝工业公司现有职工86人,其中生产一线工人65人,管理人员21人。
(二)2012年,因规划修建的灵河高速路恢河特大型桥梁路段直接从A铝工业公司的厂区范围通过,需要占用A铝工业公私厂区内的生产经营用地。
(1)高速路恢河特大型桥梁通过A铝工业公司的直接占地范围。正在修建中的高速公路恢河特大型桥梁横穿厂区南部,届时必须将厂区内用于生产的循环清水池、变电所、原料储存及筛选场、原煤破碎储备系统,成品堆放处、磅房、西大门、围墙等进行拆除。
(2)高速路恢河特大型桥梁的建筑控制区在A铝工业公司的占地范围。高速路恢河特大型桥梁的建筑控制区在A铝工业公司的占地范围。高速路恢河特大型桥梁建成后,其外缘五十米属于公路建设建筑控制区内,在此建筑控制范围内,有A铝工业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回转炉和烟筒等其他设施设备。
 
[案例分析]
    关于基于被征收企业主体地理位置及生产经营性质的特殊性,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要求征收方进行整体征收的诉求合理性问题。涉案企业自设立以来所征收的土地及取得的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手续合法,两次股权变更也均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变更的规定,且剩余的已征收的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历史原因正在办理过程中。而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部分并不影响涉案企业对其享受的土地权益,因其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且该被征收集体土地已经交付涉案企业实际使用多年,并用于生产经营至今。征收项目特大桥修成后,因为其直接占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占据了涉案企业的大部分厂区范围,特大桥的桥墩横跨了涉案企业的原料进厂道路,虽然桥墩的直接占地范围不大,但是涉案企业不可能在特大桥修成后直接穿行特大桥桥洞作为进出生产材料的道路来使用,也不可能在特大桥洞底下和周边进行生产作业,这样不仅工人的安全无法保证,给涉案企业的正常运营带来影响,而且势必会影响特大桥的正常、安全运营。在特大桥50米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有涉案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回转炉和烟筒等其他设施,其中烟筒仅高于特大桥5米,距离特大桥也仅8米左右,属于为保障高速路的安全运营必须拆除的建筑物。如果特大桥修成后,涉案企业不停止生产,该烟筒不予拆除,那么烟筒排除的粉尘、水蒸气将直接导致该路段的能见度降低,且在冬天也会导致路面结冰,这将严重影响往来车辆的行车安全并导致严重的安全隐患。另外,涉案企业的主要生产车间与特大桥的距离过近,其正常生产所产生的长期震动也会影响特大桥的建筑安全。综上,该征收项目导致涉案企业无法在原地再安排生产经营,必须进行整体搬迁,涉案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进行整体征收的诉求合情合理。
[法律意见]
1、A铝工业公司主要经营铝矾土行业,1998年经政府各级部门批准成立,有合法的项目审批手续及用地手续,且经审批后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的税务登记。A铝业工业公司自成立以来的两次股权变更也均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变动的规定,A铝工业公司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某。
2、A铝工业公司的合法用地范围包括合法征收并实际交付占有使用十多年的石湖河村土地48.41亩土地,其中地土地权益包括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为13317平方米的国有工业用地。
3、高速路恢河特大型桥梁在A铝工业公司的厂区范围内的实际占地范围包括建设桥梁的直接占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占地范围。
4、A铝工业公司整体搬迁损失分析:
(1)重新选址
(2)重新投资建设厂房包括现有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
(3)重新投资安装机器设备
(4)停产停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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