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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层顶层区域扩建“小房间”,属违建-吴少博律所说“法”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1-0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近日,有市民反映称,位于朝阳区望京地区的大西洋新城小区存在楼顶违建现象,其中A、B、C三个区,许多楼的楼顶都盖有各种各样小房间,甚至还有依墙而建的二层“瞭望台”。根据该网友提供的照片,几栋楼的楼顶上出现多个“房间”,这些“房间”大小不一但装有窗户,有的从远处看去就像是一套完整的房子。
 
  8月9日,北青报记者来到位于朝阳区望京广顺北大街33号的大西洋新城。根据资料,大西洋新城为大型住宅小区,2000年开始有居民入住,小区面积较大,分为A、B、C、D、E、F六个区域。北青报记者从B区大门进入小区,发现网友所说的A、B、C三个区域的楼顶几乎都有“小房间”,原本平整的楼顶上被建出一个个带有玻璃窗户的凸起空间,从楼底向顶层望去,这些凸起的空间向外探出长短不一的屋檐,而且颜色风格与整栋居民楼差异较大。此外,有的“小房间”直接建在房屋之间的空隙上,有的则直接在斜面屋顶上建,从侧面看呈三角形。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这些楼顶的“小房间”多为玻璃房,大部分是三面玻璃环绕,少部分则是一面玻璃朝向居民楼正面,远远看去,这些“小房间”与周围没有建筑的楼顶相比,显得十分突兀。
 
  根据粗略统计,大西洋新城A、B、C三个区域的33栋居民楼中,基本上每个顶楼的业主都有一个“小房间”,三个区域加起来约有67间“阳光房”。

业主在楼顶修建的“小房间”

 

8.9下午,仍有装修工人在业主家修建“

  街道办称“小房间”属违建具体处理和拆除由城管负责
 
  对于这样建在楼顶的“小房间”,小区内的不少居民都有自己的担心。一位居民称,早在小区开始有人入住时就看到有人在楼顶建“小房间”了,他担心这种“小房间”的承重存在安全隐患。而另一位居民则表示,虽然“小房间”建在顶楼,与其他住户没有太大的交集,“但这按照规定肯定属于违规违法的建筑”。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第二十三条,在已建成的居住建筑(含别墅)区域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8月9日下午,北青报记者来到小区物业办公室,以业主的身份询问楼顶“小房间”是否属于违建。一名工作人员对此问题没有正面回答,而是称如果业主对小区内的建筑物有疑问,物业可以让人去现场查看,确定为违建建筑之后,会向业主派发整改通知单,并提醒业主尽快拆除。如果业主仍不拆除,物业将会告知城管来拆除。
 
  随后,北青报记者又询问了望京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这种在顶层区域扩建“小房间”的行为属于违建行为,但具体的处理和拆除工作应该由城管部门负责。
 
  那么违法建筑是怎样认定以及如何处置呢?
 
  北京吴少博律所整理:

  一、违法建筑的定义

  违法建筑一般是指在城乡规划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筑。严格意义上来讲,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和设施。

  二、违法建筑的类型

  1.违背规划型,即没有获得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
 
  2.不当施工型即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进行施工或者虽有施工许可但未按许可范围进行施工的建筑。
 
  3.擅自搭建型即在已有的建筑物基础上未经审批而搭建附属设施或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正常结构或通常使用功能而形成的建筑。
 
  4.临建超期型即在审批所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5.非法占地型即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或者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而为的建筑。
 
  6.其他类型即在用地、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划、建筑和土地管理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外的其他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违建建筑认定的法律依据

  1.《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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