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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说只是关停养殖场,不征地也不拆迁没有补偿,这样说合理合法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8-1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由于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环保问题日益突出,政府的环保整治意识也越来越高。由于企业特别是养殖企业由于历史等原因在环保方面都不是很合规到位,导致污染问题突出,自2016年开始,全国各地政府很多地方都在进行禁养,不管你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达标还是不达标的,有的地方政府直接下发限期关停通知要养殖户关停养殖场,说违反环保而不给任何补偿,所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出现的矛盾也越来越多。。
例如:家住河南南阳农村的高某于20年前搞了一个占地3000多平的养猪场,当时还得到了政府的相关政策和资金扶持,经营至今一直效益不错。12年由于环保整治办理了相关环保手续,17年年底遭到政府环保关停,政府的理由是距离居民区太近,让卖掉存栏的10000多头生猪,不让继续经营。高某询问补偿事宜,政府回复说不要你的地,不拆你的厂房,又没有规划项目,根据地方政策哪有什么补偿。停产停业给高某造成重大损失。
那么针对这个情况和政府的理由,这能说得过去吗?环保禁养到底应不应该给予合理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实由于各地的环境污染标准不一样,因此类似上面关于污染企业关停的法律法规不但有很多,且各地也不相同,但主要依据还是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虽然政府说地方有地方政策,但是地方性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国家得上位法律法规。
关于补偿问题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因此,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如果因环保问题而关停有手续的养殖场,应该由县级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若对于补偿,当地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则应参照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损坏,地上物损失等等。这里说的是货币补偿。还有一种方案就是按照一定的安置来补偿,就是同意规划工业园区或者往外迁,给企业一定土地指标、优惠、税收奖励来进行安置,安置完后再计算企业应该得的补偿是多少。当然安置所的也是一部分利益,要从总体补偿中抛出去,剩余的用货币补偿,当然这要考虑迁到新址后企业的发展前景与之前相比如何。关停污染严重的企业是政府或环保职能部门对违法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除涉及违法行政情况(须经人民法院认定),政府或环保职能部门须向企业赔偿。当然,如果企业因停产造成职工生活困难,职工可以通过信访途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扶助与安置。最后就是我们还有一个建议,这也是有的聪明的企业主已经在做的。就是土地腾空以后政府并没有项目进来,可以利用现有的土地进行实际开发,然后把开发的利润从总额补偿去掉,如果有剩余则政府补贴给企业,如果没有剩余则企业倒找给政府。
最后的救济途径就是走法律程序。《环境保护法》第40条: 如果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通知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做出的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结果之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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