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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罚,区行政机关下面的街道办事处有权利做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1-2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案例:齐某因诉沈阳市市某区人民政府、该区长兴路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违法一案,依法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街道办事处有没有对违章建筑的认定权和强制执行权,区政府能否当被告?
关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沈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组织拆除。长兴路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其行政职权与乡、镇人民政府有所不同,且上述规定并未授权办事处有对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的权力。即使厂房存在违法建设的情形,长兴路办事处也无权组织人员对齐某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因此,长兴路办事处在没有法定授权的情况下,自行组织人员拆除齐某房屋的事实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情形。
关于区政府是否为适格被告的问题,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在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拆迁遗留问题和违法建筑“清零”攻坚行动中,长兴路办事处按照区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拆迁遗留问题和违法建筑“清零”工作。从长兴路办事处将原告宅基地上的所有房屋全部拆除的事实可见,其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既有拆除齐某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目的,也有拆齐某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建筑即清理城中村改造拆迁遗留问题的目的。虽然区政府通过文件的形式将清理城中村改造拆迁遗留问题与违法建筑两项工作交由下属镇(街道)执行,但是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若干规定》和《沈阳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区政府是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对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负总责。区政府作为长兴路办事处的上级行政机关及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虽然未直接参与本案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但是其对长兴路办事处的拆除行为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应当对长兴路办事处的违法拆除行为给齐某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故区政府为本案适格的被告。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长兴路办事处虽然是该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职权,因此,长兴路办事处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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