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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 无租赁合同, 拆迁能否得到补偿?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3-03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案例一:2014年8月16日,被告刘某(甲方)与快递配送中心(乙方)签订门面租赁协议,约定由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丽泽路12栋地下仓库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五年,乙方可就经营需要进行室内装饰。如甲方提前收回门面,由甲方按原价付给乙方室内装饰的全部费用及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016年6月,该片区房屋被国家征收,被告刘某与房屋征收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2016年10月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告知因政府征收其承租的房屋,请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前将该房屋腾空后交还被告,同时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实际生活中,有很多承租人和房东因为在拆迁过程中利益分配问题产生纠纷,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正式公布实施。该法规明确将被征收入限定为所有权人,对承租人在征收补偿中的利益未予考虑。基予这个原因,在所有权人获得征收补偿款后,承租人起诉所有权人分割征收补偿利益纠纷越来越多,这种情况应当如何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承租人存在客观损失,承租人对此也并无任何过错。因政府征收,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不能得到适当补偿实为不公正。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应当和出租方进行友好协商,然后取得合理损失补偿。出租人在征收补偿所获停产停业损失限额内给予承租人一定补偿,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依据房屋租赁合同要求出租人支付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经济损失。但在赔偿责任上,因政府征收房屋,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出租人是否应当负赔偿责任?承租人客观上存在停产停业损失,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适当的恢复经营补偿。如果要求出租人赔偿承租人全部停产停业损失,或不给予承租人任何补偿,都是显失公平的。

因公共利益的政府征收行为属于不可抗力,该因素是导致合同解除的唯一客观因素,出租人对此客观因素并无牵连,不属于出租人违约。若是商业协商拆迁,或是出租方与第三方,发生经济纠纷等原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出租人对租赁合同的阻却事实有牵连,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因为不可抗力发生的,出租方也应当给予承租方一定的补偿。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虽有国家征收行为的介入,但双方仍为普通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当出租房屋被征收后,承租人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合同法和双方合同约定,相关争议应当首先以双方合同约定为解决依据。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没有约定也无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基本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4)项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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