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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企业未签安置补偿协议,行政机关强行给下的《补偿决定书》有效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1-03-04   咨询热线:400-155-0888

被拆迁企业未签安置补偿协议,政府强行给下的《补偿决定书》有效吗?

荀某在大同市某区有合法的厂房,手续齐全,而且一直在这里实际经营。该区因要进行旧城改造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荀某一直不满意拆迁方提供的拆迁补偿数额,遂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因此,大同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对荀某作出了《补偿决定书》并拟对其进行房屋征收补偿,要对荀某的房屋进行司法强制拆除。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所以按照决策民主原则,政府强行下达《补偿决定书》的行为是不符合立法宗旨、违反法律规定的。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根据“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在没有订立补偿协议、更没有实际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就进行强制拆除迫使搬迁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虽然法律规定了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但是根据合同法精神,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补偿确实不合理、不公平,双方又怎么可能达成一致意见呢?

 《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就算要进行司法强制拆除,也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判决认定,依法提示、保护被拆迁人的法定期限、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最后就是救济途径,我们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诉讼之外,还可以对相关滥用职权的执法人员进行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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