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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篇】被拆迁人享有的权利,你知道几项?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6-1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一、实质性权利
 
1、拆迁资格异议权
 
根据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的征收人拆迁人必须是政府部门,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拆迁,在征拆前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在作出房屋征收拆迁决定后应当公告。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被拆迁人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2、不处分之前的继续使用权
 
不处分包括:拆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出租、买卖、补办执照、补办证件、补办批准手续等。继续使用的期限到双方协商确定补偿安置方式、补偿金额、签订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截止时。
 
3、协商补偿安置权
 
(1)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2)补偿项目:产权补偿和安置补偿。安置补偿是对搬迁后至重新定居前的补偿;产权补偿是对房产本身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偿给实际使用人,包括承租人。产权补偿给产权人,以《房产证》为准。
(3)补偿安置项目:a、搬迁补助费按平米给付,营业性用房可协商调整搬迁费。b、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果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此项费用。C、给付停产停业损失。d、对装饰装修的补偿。
(4)产权补偿项目:产权调换时有权得到相同平米相似地段的房屋,调换的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双方结算差价,附属物直接货币补偿。
 
4、重新测量鉴定和评估权
 
(1)对装饰装修补偿金额有争议时,双方可以申请评估。
(2)对面积有争议时,双方有权申请测量。
(3)对于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中准价格,双方均有权申请评估。
(4)产权调换时,需要结算差价的,拆迁人有权申请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被拆迁人有权对补偿用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5、承租人的权利
 
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提前终止合同,针对搬离及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以后的补偿款全部给付出租人。如果协商不成,承租人有权得到相应安置补偿。承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也有权不同意提前终止合同。此时必须采取产权置换,并且置换后的房屋仍由承租人继续租赁。
 
 
二、程序性权利
 
1、听证权
 
(1)对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拆迁人可以参与并发表意见。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建设部关于2005年度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作计划规定,全面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落实拆迁办事公开、拆迁资金监管、行政裁决听证、行政申请强制拆迁听证、拆迁计划管理等各项制度。制定查处城镇房屋拆迁中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建立拆迁违规违法案件处理责任制,预防和化解因拆迁问题诱发的社会矛盾。
(2)各地拆迁听证的地方政策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工作,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地都公布了拆迁听证的地方政策。例如:《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规则》、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听证规则》的通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试行)》的通知、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规则。
 
2、知情权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被拆迁人享有知情权,有权利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拆迁方做出拆迁决定以后,应该做出公告,使被拆迁人知晓相关情况,告知被拆迁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复议权和诉讼权
 
被拆迁人对于拆迁方作出的拆迁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于安置补偿协议有异议的,对于评估价格不服的,遭受了违法强制拆除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选择评估机构权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各自选定评估人员,与评估人员、律师、拆迁方工作人员坐下来详谈。针对评估报告结果,协商安置补偿协议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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