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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引起的争议,都可诉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8-1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在征收过程中,当事人会向很多机关进行投诉举报,要求查处相应的违法行为。如果行政机关不查处,或者当事人对查处结果不满意,即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未正确履行其法定职责,此时当事人都会想要通过提起行政机关不作为之诉来寻求救济。那么,是否所有因投诉举报引起的争议,都可以提起诉讼呢?本文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拟就此提出一些见解。
 

当事人能否对因投诉举报引起的争议提起行政诉讼,我们认为需要满足以下两点:一、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二、被诉行政机关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就以上两点,我们分别展开论述。
 

首先,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必须具有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包括,“…(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最重要的是当事人的投诉举报是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一点。根据实践中投诉举报的类型来看,我们可以把其分为两类。一类是维护公益性的,针对与其自身利益并无直接关联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另一类是因违法行为侵犯其自身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基于上述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得知,只有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因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单纯公益性的投诉举报,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如果个人想通过自行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法院一般认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与当事人不具有利害关系,而不受理。
 

其次,被诉行政机关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
 

并不是所有投诉举报,行政机关都应当作出查处。比如,一般自然人之间债务纠纷,打110报警的话,就不会处理,但因为债务纠纷引发了肢体冲突,上升到治安问题的话,那就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因此,当事人在进行投诉举报时,应向有职权的行政机关要求查处。如何认定一个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查处职权呢?应当是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明确赋予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规定。另外,一般情形下对当地违法行为具有查处职责管辖权的是区、县一级行政机关,如果当事人向省一级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那很有可能就被归入到信访举报中去,此时如要起诉省级行政机关不作为,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虽然投诉举报是实践中监督政府机关、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具体到个案中,当事人是否能够通过提起行政不作为之诉来寻求法律救济,还得看当事人所投诉举报事项是否是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被诉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查处职责,是否归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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