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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赔偿诉讼中,企业仅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10-1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行政附带赔偿诉讼中,企业仅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

【导读】

征迁过程中,行政机关实施的违法强制行为如果造成企业损害就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行政赔偿诉讼的基本要义。那么在行政附带赔偿的诉讼当中,企业应该如何证明违法行为与自身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怎么确定具体的赔偿请求数额?一旦提起诉讼企业又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呢?

【案情简介】

2011年,汪某在湖南省某镇东村建立养殖场,并先后办理了动物防疫证、排污许可证等经营手续。2014年,王某为提高养殖场年存栏量,遂向区环保局提交了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其批复同意,王某养殖场扩建至六千余平。

2016年10月,镇政府以整治环境为名,发布清拆养殖场的通知,并声称如果各养殖户逾期未自行清拆,镇政府就给企业断水断电,直至强制拆除。

2017年5月,镇政府和区城管分局联合行动,在王某养殖场防疫和排污许可证到期补办期间,以王某在禁养区内建设违章建筑从事非法养殖为由,将其养殖场强行拆除。后王某要求二者对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二者均称此次拆除是对王某养殖场部分违章建筑的拆除行为,没有侵害王某的合法权益,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行政附带赔偿诉讼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与行政相对人受损的合法权益之间,因果关系和赔偿范围认定的问题。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分为“行政附带赔偿诉讼”和“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两类,其中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需要以被先行确认为违法行政行为为前提,而行政附带赔偿诉讼可将二者一并提起,在诉讼周期上后者即已占据优势。就本案而言,此争议焦点的解决将直接决定由谁承担最后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的问题。

【法律分析】

一、镇政府与城管分局共同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越权的违法行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因此,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整治,是市、县政府的行政权力,但其实施该项整治活动,也要依法进行。市县政府只有在制定综合整治方案,补偿方案,采取有计划搬迁等措施的前提下,才能对畜禽养殖污染企业进行治理。而本案中,镇政府及城管分局趁王某防疫,排污等许可证到期,认定其在禁养区内违法经营的行为,本身在事实认定上就存在诸多错误,而其又在自身行政权限以外,非经法定程序实施强行拆除王某养殖场的行为,更是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二、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的诉讼可一并提起。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其违法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害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如前所述,本案镇政府及城管分局共同强制拆除王某养殖场的越权违法行为,已侵犯王某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此外,《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损失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我们认为,该条所述的“应当先向义务机关提出”不是一种强行性规定,而是一种倡导性规定,到底是先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再向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还是直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这是赔偿请求人的自主选择权,而非强制性的程序规定。因此,本案王某可就镇政府和城管分局共同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和行政赔偿,一并提起确认违法和行政赔偿诉讼。

三、本案损害赔偿范围的举证责任,应由镇政府与城管分局承担。

《最高法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将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转移进行了明确。该条规定,企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仅需证明行政机关客观上作出违法行为即可,后续的举证责任,包括是否造成损害,损害的程度,是否赔偿等问题的证明责任均由行政机关一方承担。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且无法提供证据推翻企业请求赔偿损失的主张,那么因其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本案中,镇政府与城管分局既称“仅对王某的部分厂房实施拆除”,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如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那就应当对王某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所记载的六千多平建筑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法律这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企业在前期的行政程序中通常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收集证据的能力有限,所以对损害事实证明上适用了优势证明标准,即企业只要初步提供证据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可。
 
【总结】

强制拆除发生以后,企业获得赔偿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提起行政附带赔偿诉讼。但起诉之前,企业应当做好强制拆除发生时的证据保全,以此证明客观存在的违法行为已造成自身损害,必要时还可提起对整体资产进行评估,通过这样的方式确定自身遭受的损失范围。虽然行政附带赔偿诉讼中,企业仅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明责任,但我们还是建议企业尽量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增强证据证明力。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对于房屋的租金损失和企业的预期可得利益都不认定为直接损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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