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洪涛
    吴洪涛 主办律师

    吴洪涛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610314321,主要办理各类涉及企业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婧
    韩婧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帅
    欧阳帅 主办律师

    律师简介: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律师、注册会计师(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温陆伟
    温陆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8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函哲
    李函哲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深耕行政诉讼领域多年,经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美玲
    吕美玲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多年从事外企法务工作,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各...[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妍
    王妍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法学学士学位,2015年起参加法律工作,具备多年公...[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盼盼
    周盼盼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法学双学位,2018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曾就职于能源...[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蕊
    毕蕊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于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玉玺
    赵玉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学...[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胥汝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昌通
    郭昌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府育
    宋府育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2018年从事法律服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久林
    朱久林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退役军人,警校毕业。曾任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苍旻
    刘苍旻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曾任职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瑞
    徐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在行政、民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月争
    张月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伟
    张大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炳蓉
    王炳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院部门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敏慧
    贾敏慧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执业以来共计承办各类案件100 余件,提倡采取多元...[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案例解读】河北水泥企业关停案:案件胜诉,拿到补偿款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6-12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案件事实
 
韩先生自90年代开始在河北经营水泥企业,依法办理水泥企业生产许可证及其他手续,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营利能力稳定。2017年4月,当地开发区管委会对韩先生公司做出《关停决定》,称根据中央淘汰落后产能行业督查组的通知,韩先生企业新上粉磨生产线未办理环评手续,且物料堆放不符合环保要求,属于关停范围。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实施关停。当月,韩先生企业被强制关停。
 
通过韩先生自己的陈述,以及其提供的证件、手续及政府文件,我们认为,韩先生企业取得相关证件,本身具备合法性;管委会作出关停决定,依据不足;企业新上生产线已经过有资质的公司出具监测报告,符合环保标准。韩先生遂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本所介入后,迅速就关停决定及环保局不作为提起诉讼。
 
办案结果
 
关停决定案,管委会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经过审理已经撤销。环保局不作为案被告申请中止审理,涉事政府部门与韩先生多次协商,最终支付韩先生满意补偿。
 
法律分析
 
一、关停决定诉讼中管委会举证不能,推动本案进展顺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管委会收到法院的《行政诉讼举证告知书》中已明确知道其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管委会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其作出关停决定的事实根据和程序合法的相关证据。在庭审中,管委会也仅提供了其作出关停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仍未提交其他相应证据。且本案不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故法院认定管委会无法证明其作出关停决定的合法性。这是关停决定被撤销的重大依据。
 
二、关停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的效力分析
 
管委会作出关停决定的依据是中央淘汰落后产能行业督查组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者系刑事法律规范,不应作为管委会行政管理并作出关停决定的依据。这里着重讨论督察组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涉及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央督察组的通知就属于这种。而行政机关往往将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因此,不能将该通知作为作出关停决定的直接依据。
 
三、环保局不作为的法律依据
 
韩先生企业新上生产线建设前办理了环评手续,建成后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测、编制监测报告,并向环保局申请竣工验收,但环保局一直拖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环保局收到韩先生企业的申请后,拖延不予验收,超过法定期限,也客观上造成韩先生企业不符合督察组通知而被长期关停,丧失恢复生产的可能。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推荐阅读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