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胜诉判决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爱国
    肖爱国 主办律师

    ...[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敏慧
    贾敏慧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执业以来共计承办各类案件100 余件,提倡采取多元...[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文
    方文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法学专业...[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国兵
    赵国兵 主办律师

    个人介绍: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毕业以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丹
    刘丹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于2020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进入法律行业工...[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荐远
    张荐远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随小飞
    随小飞 主办律师

    律师简介: 中共党员,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法律相关工...[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恪
    杨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桂铭
    桂铭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7年,积累大量实务经验,特别在刑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宁
    李宁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月
    李月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执业以来,专...[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儒雅
    戴儒雅 主办律师

    学历: 法学本科 自我评价: 专业、极致 代表案例: 1.天津市...[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成军
    尹成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08年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系,曾任新浪网法院频...[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
    张凯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5年,法学理论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府育
    宋府育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2018年从事法律服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雪
    韩雪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法律思维严谨、逻辑缜密。擅长处理行政纠纷、民...[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豪
    王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垚
    宁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硕士研究生,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方向为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志强
    范志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范志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昌通
    郭昌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胜诉判决 | 【吉林珲春】吉林珲春一水泥制品经销处建筑被强拆,两审法院均判令强拆违法_宋丹丹,王东慧,赵国兵胜诉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1-03-2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宋丹丹,王东慧,赵国兵
 

本案关键词:吉林省珲春市、水泥制品经销处、集体土地征收、强制拆除
 

吉林省珲春市一水泥制品经销处(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所占用的土地被征收,因补偿问题,原告未自行搬移地上物,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为赶工程进度,将水泥制品经销处的无证建筑物拆除,并将地上物搬移至工程施工范围外的区域。水泥制品经销处认为被告的行为违法,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至法院。


胜诉判决 | 【吉林珲春】吉林珲春一水泥制品经销处建筑被强拆,两审法院均判令强拆违法_宋丹丹,王东慧,赵国兵胜诉


一审经过
 

原告:珲春QY水泥制品经销处被告∶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告QY水泥制品经销处成立于2014年,2017年9月,原告所占用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并依法转为国有土地。 2019年9月,珲春市政府将土地交付珲春市住建局实施项目建设施工,珲春市住建局接到珲春市政府的开工建设通知后,与原告沟通协商地上物搬移事宜,因补偿问题,原告未自行搬移。 2020年6月2日,珲春市住建局组织对原告影响工程项目的无证建筑物拆除,并将龙门吊、水泥制品等地上物搬移至工程施工范围外。 原告认为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宋丹丹、王东慧律师将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于 2020年6月2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被告珲春市住建局辩称:
 

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我局是项目建设单位,不是行政征收单位。我局因珲春市滨河北路排水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将原告占用国有土地上的设施及水泥管搬迁到施工界限的另一侧,属于民事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珲春市住建局为了公益项目能够顺利进行,于2020年6月2日对原告的设备及产品进行搬移,对无证建筑及硬化地面进行拆除,是利用行政手段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故本院认为珲春市住建局的上述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本案珲春市住建局的强制搬移和拆除行为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步骤、方式进行,不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确认违法。
 

故判决确认珲春市住建局于2020年6月2日对水泥制品经销处实施的强制搬移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珲春QY水泥制品经销处 珲春市住建局上诉称:一、珲春市住建局的搬移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1.搬移水泥制品经销处的设施及水泥制品的目的是为了建设项目需要,不是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 2.珲春市住建局已经取得了搬移土地的用益物权。珲春市住建局为保障珲春市滨河北路排水管线工程顺利完工,根据《物权法》第 35 条之规定,在工期十分紧张的情况下,采取了自行排除妨碍措施,将施工线内的设施及水泥制品搬移到施工线外。
 

二、涉案水泥制品经销处占用土地的征收补偿已经结束,水泥制品经销处未向人民法院提起征收补偿诉讼,怠于行使向征收部门主张给予补偿的权利,继续占用涉案土地已经没有合法依据,珲春市住建局有权对妨碍施工的设施及水泥制品实施搬移。
 

综上,珲春市住建局基于项目建设需要,将施工线内的妨碍施工的地上物搬移到施工线外,不属于行政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属于民事行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水泥制品经销处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珲春市住建局为了公益项目能够顺利进行,针对案涉地块进行行政强制,属于行政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受案范围。珲春市住建局主张其不是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行为的主张不成立。
 

珲春市住建局的强制搬移和拆除行为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步骤、方式进行,不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确认违法。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本案二审判决书:

胜诉判决 | 【吉林珲春】吉林珲春一水泥制品经销处建筑被强拆,两审法院均判令强拆违法_宋丹丹,王东慧,赵国兵胜诉

胜诉判决 | 【吉林珲春】吉林珲春一水泥制品经销处建筑被强拆,两审法院均判令强拆违法_宋丹丹,王东慧,赵国兵胜诉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