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胜诉判决 > 强制拆除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卓然
    黄卓然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办理民事、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昌通
    郭昌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月
    李月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执业以来,专...[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豪
    王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国紫宸
    国紫宸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0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玉洁
    秦玉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且办案风格严谨,曾承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宁
    李宁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振东
    崔振东 主办律师

    崔振东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多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胜蛟
    吕胜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有十多年的法律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伟
    张大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炳蓉
    王炳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院部门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月争
    张月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垚
    宁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硕士研究生,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方向为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恪
    杨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墨
    韩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玉玺
    赵玉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学...[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成军
    尹成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08年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系,曾任新浪网法院频...[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鹏远
    程鹏远 主办律师

    程鹏远 专职律师执业三年,具有丰富的行政诉讼、土地纠纷、...[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志强
    范志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范志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富丞
    邹富丞 主办律师

    毕业学校: 山东大学 学历: 本科 擅长领域: 行政诉讼及民事...[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胜诉!确认对医药企业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1-05-2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王豪律师 崔明杰律师

山东一医药化工厂关停后被强拆,法院判令强拆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2018年,齐河县规划局以齐河县DC医药有限公司(本案原告)所在位置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为由向齐河管委会(本案被告)作出相关函件,函件表示原告的违法建设问题将移交管委会处理。2019年,齐河县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齐河管委会作出对原告进行关停的通知。此后,齐河管委会对其作出关停、断电等行政强制行为。另外为防止相关化工原材料抛酒、泄露等安全隐患问题,齐河县公安局(本案被告)派员进行现场指导、监督,确保拆除现场安全。同年10月份,原告的部分设备及厂房被拆除。
原告认为被告此举严重侵害自身权益,遂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崔明杰律师、王豪律师向法院提起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之诉。

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所诉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是一个独立的行为,是否是关停的后续; 2.强制拆除行为是由谁实施的,是否合法。
2019年9月19日,齐河县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齐河管委会作出《关于对齐河县DC医药有限公司进行关停的通知》内容为关停,并没有强制拆除的决定。被告齐河管委会认为拆除行为系关停行为的后续没有事实依据。
关于强制拆除行为由谁实施的问题。被告齐河管委会认可于2019年10月8日对原告的设备反应釜进行摘除,结合原告提供的视频,摘除反应釜应将厂房先行拆除才能摘除成功。结合被告齐河县公安局提供的《关于请求工作协助的函》被告齐河县公安局对2019年10月8日被告齐河管委会的拆除行为进行了现场安全保障。以上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开发区管委会对原告的厂房进行了拆除,是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 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 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本案中,被告齐河管委会对原告齐河县DC医药中间体有限公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原告履行义务,而被告齐河管委会在未向原告作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即对原告厂房采取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亦未告知原告所享有诉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程序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被告齐河管委会于2019年10月8日对原告齐河县DC医药中间体有限公司厂房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齐河县公安局、齐河县人民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应驳回原告对被告齐河县公安局、齐河县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山东一医药化工厂关停后被强拆,法院判令强拆行为违法
山东一医药化工厂关停后被强拆,法院判令强拆行为违法
山东一医药化工厂关停后被强拆,法院判令强拆行为违法
山东一医药化工厂关停后被强拆,法院判令强拆行为违法
山东一医药化工厂关停后被强拆,法院判令强拆行为违法
山东一医药化工厂关停后被强拆,法院判令强拆行为违法
山东一医药化工厂关停后被强拆,法院判令强拆行为违法
山东一医药化工厂关停后被强拆,法院判令强拆行为违法
山东一医药化工厂关停后被强拆,法院判令强拆行为违法
山东一医药化工厂关停后被强拆,法院判令强拆行为违法
山东一医药化工厂关停后被强拆,法院判令强拆行为违法
山东一医药化工厂关停后被强拆,法院判令强拆行为违法
山东一医药化工厂关停后被强拆,法院判令强拆行为违法
山东一医药化工厂关停后被强拆,法院判令强拆行为违法
山东一医药化工厂关停后被强拆,法院判令强拆行为违法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