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胜诉判决 > 强制拆除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昌通
    郭昌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豪
    王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振东
    崔振东 主办律师

    崔振东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多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鹏远
    程鹏远 主办律师

    程鹏远 专职律师执业三年,具有丰富的行政诉讼、土地纠纷、...[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富丞
    邹富丞 主办律师

    毕业学校: 山东大学 学历: 本科 擅长领域: 行政诉讼及民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墨
    韩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月
    李月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执业以来,专...[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玉玺
    赵玉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学...[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玉洁
    秦玉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且办案风格严谨,曾承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卓然
    黄卓然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办理民事、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月争
    张月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宁
    李宁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国紫宸
    国紫宸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0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志强
    范志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范志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炳蓉
    王炳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院部门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伟
    张大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恪
    杨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成军
    尹成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08年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系,曾任新浪网法院频...[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胜蛟
    吕胜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有十多年的法律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垚
    宁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硕士研究生,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方向为行...[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胜诉!土地征拆案,责令行政机关履行补偿法定职责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1-09-1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李静

本案事实:

1997年9月15日,为解决上缴城郊乡统筹提留款的资金短缺问题,经村统一与本组组长、会计协商同意,TJ社区17组组长张某、会计齐某签字盖章,将本组西环路孟某老房子东边、原本组**南边、**东两间地皮卖给二原告(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原告分别于1997年6月15日、1999年8月23日、2001年7月9日分三次向本组共支付地款4万元,所指宗地现位于XY县城****处,面积为东西25米,南北7米。2001年8月,TJ社区17组为支付二原告村内“村村通”道路建设工程款、由组长张某、会计齐某签字盖章,又将本组位于XY县县城***土地作价4万元抵给二原告作为工程款。2014年12月27日,被告组织人员在涉案土地上进行施工,将两地块土地施工为公共绿地及行人区域。在施工前,被告并未与原告商谈补偿问题,施工完成后双方虽就补偿问题进行过沟通但截止于二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做出补偿答复。

原告诉求:

一、依法确认被告于2021年2月23日所作的《履行法定职责回复书》违法,并责令被告依法对原告与以补偿。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一)原、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二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其是案涉土地的厉害关系人,其向被告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被告做出回复,原告不符该回复内容,提起行政诉讼,原、被告主体适格。
被告做出的回复中不能履行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作出回复的理由为证据不足,无法核实,该理由与被告在诉讼中答辩的理由不完全一致。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其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有义务有能力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其认为土地未被征用,不是其占用,也因告知原告该向何部门主张权利;如果其认为不应当补偿,应该详细说明原因。被告仅仅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做出无法核实的回复,依据不足,亦不符合行政机关为民、便民的服务理念,应当予以撤销。
关于原告请求的补偿问题。原告提交的《关于处置何某上访问题的会议记录》虽然对安置情况做出了决定,但该记录是为解决信访问题而作出,本院不宜直接采用,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致使本院对一些事实无法确认。司法权主要是监督行政权力的实施,而不是替代行政权,因此,对于原告的补偿请求,应先由被告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回复书》;
二、责令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提出的补偿申请重新做出处理;

胜诉判决: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