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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某行政机关为完成拆迁任务任性断水断气!法院判决:强制行为违法!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2-08-02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吴洪涛

吴洪涛律师:善于深入分析法律热点问题,理论与实践并重,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极强。
擅长领域:主要办理各类涉及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行政类案件,对此类案件的代理及相关刑事、行政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具有丰富经验。

事实概要:

原告邓某、熊某某、熊某房屋始建于2007年,依法持有房地产权证,用地及建设行为合法。2021年,某行政机关想要征收该地块用于开发建设,三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22年,某行政机关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对三原告的房屋进行断水断气。原告认为,被告实施的断水断气行为严重违法,无奈之下,三原告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吴洪涛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当事人的房屋始建于2007年,依法持有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主要用于对外出租。
2021年,当地某行政机关想要征收该地块用于开发建设,在就补偿问题与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为完成拆迁任务,便针对当事人的承租人做工作,胁迫其停止租赁,限期搬离。此后,又通过重庆某区综合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同时属地镇行政机关也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对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断水断气。
上述行政行为,经分别起诉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由作出的行政机关主动撤销,断水和断气的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原告诉求:

1、确认被告于2022年X月X日对三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断水的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还原:

2022年X月X日,被告某行政机关向重庆水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某区自来水分公司发出《关于三原告违章建筑进行断水的函》,载明:根据区某建设总要求,我镇全面开展高速路以南违法建筑整治。熊某、熊某某、邓某房屋位于该整治项目范围内,该房屋系2007年未经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违法建筑。根据重庆市政府282号令相关规定,违法建筑将全部拆除。建议用水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大力支持,对熊某、熊某某、邓某违法建筑进行断水处理。
2022年X月X日,供水企业对原告邓某、熊某、熊某位于重庆市某区的房屋实施了断水。三原告对被告实施的断水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于2022年X月X日对三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断水的行为违法。
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对证据认证如下:原告举示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纳。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告未就被诉行政行为向法庭举示任何证据,故应当认定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鉴于被告实施的强制断水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当确认该行为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重庆市某区某行政机关于2022年X月X对原告邓某、熊某某、熊某位于重庆市某区的房屋实施强制断水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重庆市某区某行政机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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