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企业拆迁 > 论述篇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府育
    宋府育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2018年从事法律服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胥汝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齐丹
    齐丹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天津农学院,本科学历,拥有深厚的法律功...[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振东
    崔振东 主办律师

    崔振东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多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炳蓉
    王炳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院部门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贺元
    杨贺元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擅长知识产权诉讼、行政诉讼等业务,法学理论功...[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昌通
    郭昌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国紫宸
    国紫宸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0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鹏
    李金鹏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8月-2022年6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爱国
    肖爱国 主办律师

    ...[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耿霞
    耿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现任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研究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荣雪凌
    荣雪凌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荣雪凌律师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宇飞
    马宇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专注行政诉讼领域争议纠纷解决,主办征地拆迁、...[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
    张凯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5年,法学理论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宁
    李宁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郗华晓
    郗华晓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郗华晓,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2016年研究生...[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子晨
    袁子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东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20年开始执业,...[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欢雨
    周欢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7年毕业于俄罗斯维亚特卡国立大学,学士学位。...[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莎莎
    吴莎莎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有多年法律从业经验,擅于处理民商事纠纷,特别...[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温陆伟
    温陆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8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法...[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论述篇】遭遇“欺骗性”执法,拆迁补偿有多少?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1-02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一、基本案情
      当前城市建设如火如荼,土地经济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形下,很多地方政府便打起了城乡结合部的主意。众所周知,城乡结合部主要用来种植农作物。但相比于在耕地上浇筑一层水泥地,租给企业当房东收租金,种植经济的单位人民币产量实在过低。然而,在当前保护耕地的政策导向下,将农用地征改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多半会被驳回。地方政府往往因耐不住人民币诱惑而选择先斩后奏,建立起城乡工业园区,并引进企业。这种做法会带来诸多问题,现举本所近期代理的一个案件用以说明。
2007年,宁波鄞州区某村经济合作社通过招商引资引入了两家企业。企业落户后,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并兴建了5000多平方米的经营面积。但是,它们占用的土地并没有合法手续。当地政府为了消除企业顾虑,在2009年欺骗企业签收了一份行政处罚书,谎称只要交了罚款,就可以办证。但这行政处罚书的实际内容却是没收企业用地和地上物。到了2016年,由于要开展“三改一拆”行动,政府要求企业限期自行搬离,否则就要依据行政处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由于企业在违法土地上经营,并且政府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将得不到补偿。
   
      类似的窘境,在城乡结合部企业当中并不少见。该类案件有不少疑问值得我们去思考。现提炼为如下两个:
     1、政府诱骗企业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是否有效?
     2、对于行政处罚决定,政府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有时间限制?
     要想回答上述两个问题,离不开对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对行政法理论知识的研究。下面,论者谈一谈自己对该问题的思考。

二、政府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是面临当前困境的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对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不可以。这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条规定对于本案的企业维权来说,堪称救命稻草。对本身就违法并且心怀鬼胎的行政机关来说,很难编造出所谓的正当理由,让法院受理超过180日期限的强制执行申请。
       这算是给当事企业打了一剂强心剂,对于维护它们的合法权益有了一个交代。但对于我们来说,任务还远远没有完成。我们不仅应该从实体法上找到依据,还应该从理论上分析上述政府行为的不合理、不合法之处,让其无处遁形。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通说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四项: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信赖保护;高效。合理行政要求政府作出行政决定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而信赖保护的基本含义就是,公民因信赖政府行为所为的活动受法律保护。具体到本案中,政府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两个原则。采用欺骗的方式诱使企业签订处罚决定书,难谓合理;而行政处罚书作出经过7年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政府不会再执行该决定书,从而继续开展自己的经营行为。若允许政府随时都可以执行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那相对人将一直处于不安当中,这不利于经济社会的稳定,也不符合法的安定性要求。
以上论述都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是否可以以行政行为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为由,申请法院宣告无效呢?对此,论者是持怀疑态度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并不是行政法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依法行政要求有法可依,这个“法”,指的是现行法律规范;基本原则并不是一种强制性的标准,甚至其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弹性。什么行为是合理行政,什么行为又不合理?这之间的界线在哪?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理解。这与法律强制性、明确性的要求大相径庭;从行政法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实践中也不曾出现过基本原则断案的实例。就目前来说,行政基本原则还不能入驻司法判决。

四、法律的一般条款
      基本原则这一条道路走不通,那法律的一般条款呢?这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后者属于法律规范体系范畴。一般条款通常出现在法律的总则当中,主要规定该法的目的、基本准则等,从某种程度上说,它是该法的基本原则。如《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个就属于《行政处罚法》的一般条款。不难看出,政府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个一般条款的规定。这种“钓鱼执法式”的行政处罚,难以称得上公正公开。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以这个理由向法院申请撤销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呢?论者认为是可以的。前已述及,法律一般条款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是质的区分。既然处于同一部法律之中,那么,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与违反第八条、第二十条、其他任何一条一样,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当然,适用法律一般条款是有条件的,即具体条款对所涉案件没有涉及。此时,法院总不能以法律未涉及为由拒绝作出判决。此时适用一般条款是合适的,在实现实质正义的同时,也兼顾了形式正义,因为此时仍然是在法律体系内部作出的判决,并没有引入法外因素。《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也与此相衔接。该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立法既要追求准确,又要具备一定的涵盖性,以应对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形形色色的案件事实。这也是为什么有时候立法会出现“明显不当”这种需要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的表述。将本案中政府的行为归结为“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并无疑问。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为了惩治政府机关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我们不必再如此大费周章。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