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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银辉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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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尹成军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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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申请信息公开未果,资源局答复未达预期。法院:裁定撤销重新答复!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3-08-03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毕蕊

个人简介:

于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在工作中严谨、细心,希望通过自身的法律思维及法律逻辑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环保关停、商品房买卖行政纠纷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办案历程:

毕蕊律师在详细了解案件原委后,发现姜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包含有地籍测汇报告(含数据文件)数据图等文件,该文件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询,而不应该直接将其归类于不予公开说明的范畴。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毕蕊律师随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根据被告方(该资源局)出具的材料可证明,与其相关的规划管理职责在2019年7月18日才从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划归,但是未出示被告方向职责转移前单位调查核实的证据。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部分观点,并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第三条规定,向被告方申明: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理,与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做好衔接,不得以相关政府信息尚未划转为由拒绝。在毕蕊律师的努力下,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被告方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本案中,被告陈述的地籍测绘报告(含数据文件)只有数据图,但测绘图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按照不动产相关规定依法查询,被告的答复与庭审陈述前后矛盾。因此,被告对该项信息作出的答复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理,与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做好衔接,不得以相关政府信息尚未划转为由拒绝。

胜诉关键:

在毕蕊律师经过对案件详细了解和分析研判过后,发现被告方提交给姜先生的材料存在问题。首先,根据市资源局作出的85号答复书,证明姜先生申请的政府信息应由被告予以公开。其次,根据姜先生提供的材料,证明了姜先生是该小区房产的买受人,这也说明了其中利害与姜先生相关,虽然该市资源局的职权发生过转移,但仍然有义务与职权划出机关做好衔接,不得以相关政府信息尚未划转为由拒绝。毕蕊律师对案情精准的分析判断,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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