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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篇】解读:征收土地程序,可诉?不可诉?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1-0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一)相关部门征收土地需要经过哪些程序才是合法的?
 
  了解征收土地程序才能更准确地判断征收方行为是否合法。一个征收行为的背后往往需要经过了五个基本程序,包括拟定征地方案,审查、报批及批准,征地方案公告,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组织实施,清理土地和实施征地。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吴少博律师(免费咨询:010-61057018)总结了这五个程序所包含的具体要求。
 
  1.拟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征地方案须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人,也即拟征地方案公告。拟征地方案公告还须告知被征地人禁止事项、听证权利,此后对征用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人口进行调查统计。
 
  2.审查、报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征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方案。
 
  5.清理土地和实施征地
  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地和供地。
 
  (二)征收方的哪些行为是可诉的,哪些行为是不可诉的呢?
 
  在实务中,很多当事人都是走投无路向律师寻求帮助,希望我们起诉征收方,但是并不是征收方的所有行为都具有可诉性,这在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那么征收方的哪些行为是可诉的,哪些行为是不可诉的呢?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吴少博律师(免费咨询:010-61057018)总结了常见的几种情况。
 
  1.拟征地方案本身不可诉。
  因为其是否能对被征地人产生实际影响取决于其能否获得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而是否获批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拟征地方案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对可诉行政行为的规定,不可诉。但是,拟征地方案如果未依法在被征地镇、村、组公示,其程序上就存在瑕疵,属于行政不作为,并且客观上剥夺了被征地人的程序权利,如申请听证等,导致被征地人的权利被实际侵犯,就满足法定条件,可以起诉。但是,实务中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之前已经为业主分析过,不赘述。
 
  2.未批先征的行为本身可以起诉。
  拟征地方案中,征地材料齐全、程序合法、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的,逐级报批,各级政府都会对拟征地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一般来说,用地批复文件违法的情形不存在。但是,实务中会存在未批先征、非法占地的行为,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不是每个拟征地方案都能获批。就未批先征的行为本身可以起诉,也应当提交存在未批先征的证据,如公告公示征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对被征地人作出交出土地决定文书等。
 
  3.征地方案公告违法的情况下具有可诉性。
  征地方案公告,就是征收主体对征地批复文件进行公告,其实质也即行政通知的程序性行为,决定被征地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是前置的征地批复文件,而非此公告行为,因此,征地方案公告本身不可诉。但是,也正应为其是通知公示行为,被征地人是据此获悉征地具体事宜,因此,当征地方案公告未按照法定的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其10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擅自更改批准征用的土地范围、补偿标准、人员安置等的,征地方案公告就违法,此种情况下便具有可诉性。
 
  4.对征地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起诉。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征地方案公告后45日内制定并公告,明确补偿标准及其他具体事项,告知听证权利,并采纳意见,必要时依法作适应性修改,获批后才可实施。对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申请协调、裁决。对征地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起诉。
 
  5.被征地人应当明确哪一具体征地行为影响自身合法权益及相应诉讼请求。
  清理土地和实施征地过程中,如果具体征地行为对被征地人产生实际影响的,被征地人可就该具体征地行为起诉,但因征地行为本身包含多个程序,被征地人应当明确哪一具体征地行为影响自身合法权益及相应诉讼请求,法院才会依法受理,否则,将有被裁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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