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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方面谈违法建筑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1-0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为什么现实中会发生那么多违法建筑的认定错误?为什么对违法建筑采取的措施违反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原则?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010-61057018)专注企业拆迁近十年,在此特总结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方面和违法建筑的关联。
 
  首先是立法。
  在违法建筑方面,我国立法最严重的弊端是立法者并没有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当然这并不是说他们没有认识到违法建筑认定在法律上和实际中的意义与价值,而是即使有此认识也不足以让立法者将其加入立法议程中。原因可能有很多,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总结其中之一就是如果确立一个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认定标准,且将认定的权力赋予给某个行政机关,这看起来很美好,没有哪个行政机关会拒绝权力的增强。但在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权力也意味着职责,这无疑增加了行政机关的业务量。近年来,我国拆迁项目的数量和涉及的土地面积非常庞大,但在我国整体房地面积中毕竟只占很小一部分。一旦以法条形式将相关部门的职责确定下来,相关部门就得花费极大的精力对辖区内的全部建筑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且相关部门也只能够进行形式审查,但我国有大量建筑因为历史原因并不完全具备法律要求的各种证件,虽形式上不合法但在实质上是合法的,所以审查的结果势必带来一定的社会矛盾。审查的必要性是一个问题。审查后对违法建筑如何处理又会成为另一个棘手的问题。由此来看,要让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入法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因为该法条的出台不仅考验着立法者,也考验着执法者,更考验着整个社会。
 
  其次是行政。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010-61057018)认为行政是造成目前拆迁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虽说法律不尽完善,但在精神上还是倾向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造成拆迁矛盾激化的始作俑者多是拆迁方或其相关部门。在拆迁的整个过程中,从拆迁项目的规划到拆迁公告的发布,再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确立,再到评估公司的选择,再落实到每个被拆迁人身上,每一个步骤都可能违法,都可能有暗箱操作,都可能在刻意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地方拆迁方也从不令人失望,一次次把可能变为现实。这种现状的造成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是行政机关法治观念的缺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针对的主要对象就是行政机关,因为我国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多无法律学习经验,对法律相当陌生,绝大多数不具有法治精神。第二是行政机关为民意识的弱化。公务员本是为人民服务的,在我国被人民尊称为“官”,很多公务员也常常以“官”自居,似乎官就高民一等似的,官僚主义的作风在我国非常严重。第三是责任追究的不力。我国法律对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但只落实到集体,并不落实到个人,这就导致现实中行政人员肆无忌惮地滥用权力。
 
  最后是司法。
  执法不合法固然可怕,但还不至于绝望,因为还有最后一道屏障保护着人民,那就是司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制度因素有时会出现不和谐的情形,比如法院站在执法机关一边或者法院不作为等等,但是这一规定旨在依靠司法机关在拆迁中两不相干的地位来居中作出不偏不倚的裁决,使拆迁决定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权威,增强制拆除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这种思路是合情合理的。这一条文为拆迁的实施多准备了一个程序,也就为被拆迁人多加了一道屏障。不仅如此,法律还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征收方行为提起了复议或者诉讼,那么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相关部门不能进行强制拆除。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认为要法律做到绝对的公平正义未免过于理想化,但是紧要关头只有法律才能为我们的权益说话。而且司法救济对于执法违法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当我们发现执法部门在程序中出现了违法现象时,我们多数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对于拆迁维权来说,虽然立法、行政和司法方面各有不足,维权的道路十分坎坷,但只要坚持,法律一定会给信仰它的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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