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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篇】从濮阳汽车集散地征收再看招商引资企业维权背景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1-0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近日濮阳市相关部门通出台相关文件要在某汽车集散地进行土地征收,侵犯了相关土地上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使相关部门的公信力受到质疑。我们得知,这些中小企业大部分都是早期通过招商引资的政策而来的,我们对招商引资遇到征收的情况已经有一套成熟的应对策略,并且对于招商引资我们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和实务分析,看过我们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010-61057018)《法律大讲堂》的企业主可能也知道,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
 
  1、90年代特殊历史时期,各地方为了大力发展经济,盘活当地市场,积极招商引资,承诺企业各项政策红利。为了吸引资金,地方相关部门常常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包括税费减免,协助办理手续,开辟绿色通道,以让企业项目尽快落地,入场建设。所以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经济先行,各个地方都存在先上马后补票的情况。同时,地方相关部门未综合考虑明确城市长远规划,将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以比较低的价格或租赁或转让给招商企业使用,以吸引资金。对于按照法律规定有严格转让限制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甚至是非耕地非基本农田的农用地也转让给企业使用,面临上级督查的,通常采取以罚代认的形式保留房屋,让企业继续经营。
 
  2、201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正式出台,确立了相关征收部门才具有征收的主体资格,改变了传统的开发商拿地自行进行征地拆迁办理拆迁许可证的征地模式。这一法律出台,一方面规范了征地拆迁的法定程序,将开发商排除在征地程序之外,以相关部门的公信力做保障,给予被征收人更公开透明的征地补偿;另一方面,也是将征地后再出让净地的土地升值空间完全由相关部门分配,同时以征收方公权力做支撑,强制推进征地项目的进程。
 
  3、各地方财政压力大,手中资源有限,经营能力受市场风险限制,而土地作为各行各业发展的必备生产物资,价值高,且土地所有权集中在国家和集体手中,相关部门对于土地流转具有垄断地位,因此出让土地取得的财政收入占各地方财政收入较大份额。据统计,在2013年土地财政收入占部分地方财政收入的1/2,甚至2/3,而这一比重正在逐年增长。而土地作为稀缺资源,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性,相关部门也面临债务还款高峰,债务危机严重,因此压低拆迁成本,以较低的价格收回土地使用权,再高价对外招拍挂就成了相关部门必然选择。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010-61057018)办理过多起招商引资企业遭遇征收拆迁的案子,总结上述,就是征收方在出让土地这一过程中获得更高的利润,就必须压低拆迁补偿标准,降低成本。而企业具有一定历史原因导致用地、建房手续不完备,给了征收方使用公权力追究企业责任的机会。征收方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国家公权力,其以强硬、强势姿态强制征收企业土地就成了较为便捷的方式,其目的和最终的结果就是,给予被征收人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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