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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里的征地补偿款被村委会部分扣留,合理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1-1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在农村征地过程中,补偿款应当给谁?村委会的扣留行为合法吗?
1、地上附着物补偿款
对于地上附着物也就是对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发放,是给房屋修建人,取得所有权人。
2、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必须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青苗补偿款
青苗补偿费是给实际投入耕种的农户。也就是说谁种植的谁领补偿。
在以上这几项补偿费中,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是最容易被村委会扣留的。
那么村委会的扣留行为我们怎么怎么维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还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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