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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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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华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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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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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府育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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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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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陆伟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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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卓然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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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曦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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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豪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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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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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卫洋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高卫洋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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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阳帅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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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委会要租我们的耕地,说是要盖安置平房,但是我们听说是拆迁盖工业区,并不是村委会所说的那样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1-11   咨询热线:400-155-0888
近年来,农村“以租代征”的拆迁形式不断发生,要维权的农民也不在少数。除去部分通过法律维权的当事人外,还有部分当事人不知道自己被“以租代征”的方式忽悠了。
农民朋友应当明白什么情况下属于“以租代征”?
1,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为由,将租来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通过正常征收集体、国家土地的审批程序,税收以及需要履行的义务,从而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并且长期占用。
2.企业主导,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不走正常的土地审批手续,直接和农民接触,签订租赁合同,一签就是几年甚至几十年,农民失去了自己对土地的支配权。
3.政府主导,在大多数情况下,实施“以租代征”的形式,由于农民对此方面并没有多大认识,只是觉得把地租出去,还给钱,就租出去了。法条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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