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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环保污染被关停,但实际上是行政机关要征收我的厂房,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收到后我该怎么办?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1-2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案例一:甲市政府为了进行旧城改造,以环境污染为由对部分企业进行强制关停,然后进行房屋征收,但是赵某的厂子一直没有签约,甲市人民政府与赵某再三协调未果,528日上午,甲市旧城区改造建设指挥部、A街道等工作人员来到B路赵某家中,将《甲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送到赵某的手中。随同的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在送达公证书上签字,并告知赵某如对该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该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合上述案例,政府的工作人员将房屋征收决定送达后,在法律上会产生哪些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将会产生以下效果:
1,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补偿决定指向了具体的被征收人和被征收房屋,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所以,当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生效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即由被征收人转移到了房屋征收部门。
2,被征收人开始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第1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补偿决定是为了保障房屋征收决定的顺利实施和公共利益的切实实现,并旨在保证不能通过达成补偿协议解决征收补偿问题时,房屋征收工作仍能够继续进行。房屋补偿决定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按照既定的补偿方案作出的有关补偿事项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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