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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厂房行政机关要进行征收,怎么看才知道是不是违法征收?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3-1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导读:河北涿州的张先生2000年开始在当地经营企业,一直到经营到2017年,所有手续都有,去年5月份涿州市政府开始建设市中心湿地公园,张先生的企业在政府的规划区内,但是政府并没有通过和张先生协商就把厂房进行强制拆除了,张先生现在想要补偿,对政府的违法强制拆除应该怎么办?要是政府是违法强制拆除,应当从那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作出房屋征收的基本流程:

1、征收前提:房屋征收应该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3、未登记和临时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分清责任,凡因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政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凡因被征收人的全部责任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不予补偿;

4、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和公布: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房屋征收的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应当自知道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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