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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实用小知识(二)面临拆迁,你要了解这些事儿!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4-0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精选了一些拆迁案件小知识,分享给大家,看看有没有你想要的答案?
 
 
1、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国家赔偿(行政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审查申请的时间限制?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
 
3、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期限?
 
赔偿委员会审理的赔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因情况复杂,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4、拆迁评估会过期吗?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由此可见,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不等于评估报告有效期。在应用有效期内或超过应用有效期使用报告,仅是产生相关责任承担主体的不同,并不影响评估报告的使用。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评估报告应载明应用有效期,目的是因房地产市场会随着时间变化产生波动,根据不同时间节点评估,会影响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是对评估报告使用者的一种必要提示。从评估理论来讲,评估报告作出之后就是长期有效的。评估机构及其评估师要对其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这个责任是没有有效期的。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通知:房地产估价是指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估价时点即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所以说,拆迁评估价格在估价时点终身有效。
 
5、被强制拆除之后,被拆迁人会采取哪些应急措施?
 
(1)提起确认违法强制拆除的诉讼
这个时候许多企业主或者住宅用户被拆迁人,都及时提起一个诉讼,就是确认强制拆除违法的诉讼。如果对方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没有进行事实认定,就进行了肆无忌惮的强制拆除。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当确认了强制拆除违法以后,被拆迁人就会考虑,采取什么措施来应对这种违法强制拆除状态。
(2)按照征收拆迁程序继续履行,没要求国家赔偿。
有的被拆迁人继续进行征收拆迁的行政法律程序,并没有要求行政赔偿。每个案件的情况有所不同,这种情形也是有的。
(3)提起国家赔偿之诉
当确认了强制拆除违法以后,许多被拆迁人提起了国家赔偿,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那么在以下内容中,我们讲的就是,在被拆迁人要求行政赔偿的情况下,法院采取的司法观点。对于同类型的案件,相应的司法观点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6、违章建筑拆迁案件中,主体不合法该如何打赔偿官司?
 
如果本身就是一个违章建筑,对方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也仅仅是程序性的错误。那么这个时候你怎么来要求行政赔偿呢?能给你赔偿些什么呢?在实务当中就出现了这种状况,拿违章建筑为例,如果违章建筑遭强制拆除,又被法院认定错误,那么这个时候就不能轻易地去启动行政赔偿程序。为什么呢?行政赔偿的前提是,你的房屋是合法的,你是一个合法持有的状态。这样的话,才能给你纳入到行政赔偿的范围。但是,如果认定不了你的合法状态,那么行政赔偿无从谈起,不可能给你做出行政赔偿。那么,能给你赔偿些什么呢?因为他程序性执法错误,造成了你的违章建筑之外的损失。就可以给你赔偿一些建筑材料的损失残值的损失,室内装修的损失,室内物品的损失等。这类损失可以纳入到赔偿范围内。但是房屋本身的限制状态,是无法纳入到行政赔偿范围的。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必要性损失、利润性损失)
 
第一、在工资薪酬方面,对于因拆迁而造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考虑;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停工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考虑,社会保障等相关费用应以相关社保法规为准。
第二、各种合同违约金,其中包含销售合同违约金和采购合同违约金。因拆迁导致合同违约的损失,应在进行解除合同协商的基础上,以审查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考虑。
第三、对于企业在停产停业过程中,所导致的贷款还款不能,以及产生的银行贷款逾期利息等,按照实际情况来据实计算。
第四、企业经营时的正常收益是指税后的净收益,要参照同行业平均收益率,该企业最近三年的正常收益水平,以及停产停业持续的时间来综合考量和计算。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停产停业所持续的时间,是指企业接到拆迁通知后,自停产停业之日起,到重建恢复正常经营之日止。
第五、对于承租企业的停业损失,以原合同约定的剩余租期来计算。
第六、其他因停产停业所产生的损失。

8、房屋补偿费和其他固定资产补偿?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其他固定资产补偿包括构筑物、地上附着物,以及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补偿等。
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固定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补偿等。
 
(2)此项补偿要求被拆迁人必须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不得是违章建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对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进行拆除并不予补偿;对于拆迁公告前可以补办手续的违章建筑或手续不全的房屋等,要根据实际情况,应予补偿的则予以补偿。
 
(3)房屋补偿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a、房屋自身价值:房屋价值要根据被拆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以平方米为单位估算成本价,也可能会包括区位补偿费。
b、附属物:此处附属物是指合法依附于房屋而存在,对房屋具有某种用途,有利于提升房屋价值,并可估算价值的某种设施。它既可以是房屋所有人添加的,也可以是房屋使用人添加的。
c、收益权:这里的收益权是指获取基于所有者财产,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而产生即将获得的利益或合法预期收益。它要求受益人必须是房屋的合法占有使用人。
 
9、国家赔偿(行政赔偿)的基本程序?
 
1、企业法人应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2、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 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 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4、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拆迁补偿款的计算方法?
 
(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a、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b、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承租人)的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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