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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来说说,拆迁主体由企业变行政机关,外包拆迁队违法强制拆除谁负责?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4-1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导读:电影《战狼2》中的吴京一脚踹倒拆迁队长,大家对这个桥段展开讨论,这一脚是伤是死?要负什么责任呢?作品来源于现实,在以往的征地拆迁案件中,拆迁队和被拆迁人之间争执、辱骂、肢体冲突,甚至发生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今天我们聊的话题是:如果电影中的拆迁队长打伤打死被拆迁方人员,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观点(一) 拆迁队实施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1、房屋征收部门作为拆迁人,要对违法拆迁行为负行政赔偿责任。
 
我们知道,自从2011年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后,征收拆迁的主体由企业变成了政府。那么在拆迁的过程中,如果外包的拆迁队实施了违法强制拆除行为,该行为应由拆迁主体-即相关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这里讲的负责,主要是指行政赔偿责任,本质上还是经济赔偿问题。
 
2、相关法律规定
 
(1)2011年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2)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观点(二) 被拆迁人对征收拆迁不服的,应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1、具有拆迁主体资格的才是被告。
 
由于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具有拆迁主体资格,被拆迁人对于征收拆迁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该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进行行政诉讼。
 
2、相关法律规定
 
2017年11月13日通过,2018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观点(三) 倘若拆迁队实施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不仅使被拆迁人遭受经济损失,还造成人身伤亡,就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追责问题。
 
1、对被拆迁方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负刑事责任的应该是自然人。
 
从相关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如果因为实施拆迁行为,对被拆迁方的人员造成人身伤亡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该负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相关法律规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观点(四) 建筑物被违法强制拆除,可以追究多方法律责任。
 
1、无论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违法,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可以分为行政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纪责任。行政侵权责任指的就是,被拆迁人可以就违法强制拆除行为提起国家赔偿。行政责任,就是可以针对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结果,会在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考核中体现。除此以外,还可以进行举报,要求上级机关监督下级机关的违法行为。如果拆迁方的行为对被拆迁人造成了严重损失,或者由于拆迁行为导致被拆迁方的人身伤害,那么相关负责人就有可能构成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故意伤害罪。被拆迁人也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投诉举报,要求查处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2、相关法律规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2)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3)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观点(五) 实施拆迁等于行政执法,不可以随意外包。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征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征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是这种委托应该是建立在合法基础上的。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行政执法职责必须由国家机关承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或者由国家机关授权事业单位执法。但是将“实施拆迁”外包给社会组织、私营企业、临时组织的社会闲散人员等,是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所以说,如果被委托的拆迁公司(拆迁队)在实施拆迁时,出现了违法行为,应该由房屋征收拆迁部门负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原创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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