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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7-0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2014年,《行政诉讼法》进行第一次修改,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于2004年作出,当时行政协议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我们在处理行政协议诉讼时,就不能像处理民事合同纠纷那样有明确对参考依据。
行政协议是一系列行政行为的组合,并非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如果在提起行政诉讼时,要求法院确认行政协议违法或予以撤销,而未明确是行政协议的哪个阶段、哪个具体行为违法,法院基本上会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而不予立案。

我们结合协议本身特征,从实务中总结出可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五个方面。

一、签订行政协议纠纷。

签订行政协议纠纷案件中的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签订协议的行为,法院会对签订协议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起诉时优先考虑行政协议是否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行政协议内容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存在这些事由的,行政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行政机关也因此产生相应的责任。

二、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纠纷。

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纠纷案件的中,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或者约定职责的行为,起诉时应当对行政机关是否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行政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方式、范围等要求,全面履行职责义务进行审查。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职责义务的,就会产生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纠纷案件。

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纠纷案件的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为。起诉时应当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协议约定的变更、解除条件进行审查。如果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为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行政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行政协议;如果行政协议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赔偿损失。   

四、行政协议强制执行纠纷。

行政协议强制执行纠纷案件的被诉行政行为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协议的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在起诉时应围绕行政机关的职权、程序进行审查,如果行政机关不具备职权或者程序违法的,应当赔偿损失。  

五、因行政协议产生的行政赔偿纠纷。

因行政协议产生的行政赔偿纠纷案件,被诉行政行为为以上四种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行政相对人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申请赔偿的路径有两条:一是在对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另一条路径是在被诉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决定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此外,行政协议案件中的行政赔偿,不同于普通的行政赔偿。首先应当考虑行政协议中合法有效的赔偿责任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范规定行政赔偿责任承担方式追究行政机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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