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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经国一审被判死缓,面对拆迁如何理性维权?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9-2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明经国一审被判死缓,面对拆迁如何理性维权?

“由于我的行为,现在毁了两个家庭,真的特别对不起死者和他的家属。”审判现场,明经国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悔恨。是的,不论结果如何本案没有赢家,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在多年办理拆迁案件的过程中,对此深有感触,且不论政府以及被害人卓宇是否存在强制拆除行为,本案的的确确因拆迁而起,下面结合此案就“面对拆迁如何理性维权”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明经国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死缓
 
明经国案自发生以来广受社会和媒体关注,9月27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明经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赣州中院做出此判决的依据是: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卓宇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鉴于明经国误以为自家土坯房被拆除而起意杀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所以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因明经国当庭表示要上诉,本案的最终结果我们等待后续的二审审判即可。
 
本案是否存在对明经国的房屋非法拆除的行为?
 
据了解,在案证据证实:南康区人民政府及十八塘乡人民政府既未认定明经国家土坯房系“空心房”,也未作出决定强制拆除明经国家土坯房的行政行为;且一直要求农村土坯房拆除工作必须坚持以群众自愿为原则,不存在强制拆除的问题;村委会在案发当天既未决定也未实施拆除明经国家土坯房的行为。
 
案发当天,村委会拆除明某炳、明某福、明某森土坯房的行为,是已征得上述村民明确同意后实施的。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的过程中,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损坏了明经国家土坯房的南面屋檐部分瓦片,并非针对明经国家土坯房实施的拆除行为所致,且在场的乡村干部已当场就屋檐及瓦片损坏原因向明经国及其家人作出解释。
 
据了解,明经国之所以实施暴力行为是因误以为政府要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只是“误以为”,并非是政府真正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所以本案不存在非法强制拆除行为。
 
如果遭遇违法强制拆除,如何理性维权?
 
本案虽不存在强制拆除,而明经国却以为是强制拆除,故作出不理性的暴力行为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我们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发现,非法强制拆除行为比比皆是,而被拆迁人面对这种突发状况心理上会感到愤怒和委屈,难免以暴制暴,作出理性之外的过激行为。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因环境的需要、人们生活的需要难免要对城市及农村的房屋进行拆迁,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便成了一对矛盾体,拆迁方在地位上具有天然的优势,被拆迁方如何理性维权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其实,维权、争取补偿的方式有很多,暴力抗拆是最不可取的。
 
首先,学会使用信息公开申请的方法,申请信息公开在于保障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知情权,获得拆迁项目的相关具体信息。帮助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在维权过程中掌握协商谈判的主动权,为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打下基础。
 
其次,协商谈判。面对拆迁争议,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依据事实、法律,平等的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以求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来解决纠纷,当然谈判是有学问,有技巧的。具体请参照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视频栏目《吴少博企业拆迁讲堂》:企业关停、拆迁谈判是有学问的。
 
再次,适时启动诉讼等权利救济程序。不要过度回避诉讼等看似过度冷硬的维权方式,不要担心与行政机关对着干。只要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理有据地提起维权之诉对自身是有利无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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