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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厂房遇到拆迁,具体补偿项目有哪些?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11-0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一、补偿项目

一般对于企业拆迁来说,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补偿项目包括:厂房的补偿、设备的补偿、搬迁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同时,对于厂房的补偿一般要综合考虑厂房的面积、建造材质、高度、建设年限等因素,然后以重置成新价减去折旧来补偿;对于机器设备分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可移动的可能也就牵涉到一个搬迁费的问题;而不可移动的设备有可能不能拆卸,一经拆卸可能就会失去原有的用途甚至设备报废,或者说拆卸后无法再次组装,这就牵涉到重置成新减去折旧来进行补偿的问题;对于搬迁费来说也就是牵涉到机器设备的拆卸、吊装、运输等的费用;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这块,是根据前三年的平均营业额和纳税额来计算的,补偿三个月或者六个月。所以说这还牵涉到一个企业自身合法性的问题,在遇到拆迁时企业主还是要自我审视一番。比如有没有违法用地、有没有违章建筑、工商、税务,甚至消防有没有问题等等。以免拆迁方抓住违法之处不放,使补偿争取陷入窘境。
 
二、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第一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里的房屋价值包括土地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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