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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中遇到非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怎么办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6-12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前言: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企业环保关停维权。本文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吴少博律师原创文章,禁止用于商业用途,第三方转载请注明出处,案件委托,案件咨询,可登录我所官网预约咨询。
 
最近接触了这么几个案例,在企业拆迁中遇到非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怎么办?首先什么叫非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用现在法律概念术语就叫行政机关对公民或者法人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公民和法人既不复议也不起诉,但是还不履行,或者说不全面完整履行。那么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予执行或者准予不准予执行。如果准予执行的,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说简单了,就是在接到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之后,你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那么行政机关就开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进行审查之后,或者准予或者不准,说简单一点就这个。我最近在实务当中碰到这么几个问题,今天来这个跟大家解读一下。

 
 
首先在企业拆迁这种状况下,涉及到我说的非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我总结了有这么五类情况要涉及到这个问题。
 
第一,非法占地就是国土资源相关部门出具的说你非法占用了农用地,或者说森林部门出具的非法占用林地,这是个行政处罚行为,当然重了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
 
第二我们现在司空见惯违章建筑问题,认定违法建设或者违章建筑地这个是指建筑。建筑现在是由谁管?集体土地是由乡镇人民政府管,国有土地是由规划部门管,执行是由城管来管,一般是这样。
 
第三补偿决定,就是征收补偿决定,适用的法律是什么?就是590号令。征收决定作出以后,经过评估程序协商程序,最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第四我们土地管理法当中所说的土地权属争议裁决,一般的重点关键词是权属,在对这个权属双方不认可的话,要引入到国土资源的行政裁决。
 
第五我们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明确规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当中规定了只要你对涉嫌到征收土地产生阻恼,或者说产生不利于征收土地,行政程序履行的过程当中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这五类可能都涉及到如果行政相对人既不履行也不复议也不起诉,那么可能行政机关就要交到法院去要求非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这是涉及到企业拆迁当中的相关问题,其实要说的话范围很广,还有很多,但是涉及到我们业务领域的企业拆迁主要就是目前这些。
 
那么它的程序是怎样的?首先有两个数字,超过起诉期限之后,必须在180天之内,行政机关要向法院提出非诉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程序,法律依据在哪?其实大家都清楚,我们国家行政诉讼法是有的,但是对行政诉讼过程当中涉及到非诉执行的相关的执行程序其实是缺乏的。那么相应的具体行为执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参照的是什么呢?就是民事诉讼程序。那么这30天怎么办?就是立案之后,法院在审查期只有30天,30天内必须做出是准予执行或者是不准执行,当中涉及到的两个数字的问题,简单说一下。

 
那么它的流程是怎样的?由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相应的首先有一个立案的过程,那么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预立案,不符合的不予受理。然后要进行审查,主要对合法性,合法性当中包括了实体与程序,一般情况下是书面审理,有些时候也可能对一些事实进行实地勘察,了解调查也有可能的,然后作出裁定,或者准予或者不准,同样这个裁定是没有上诉程序的,他不是一个审判的简单司法审判程序,做出一般都是由法院的行政厅,执行的时候可能再交到执行厅去,他的一般简单的概括性的流程就是这样。
 
那么怎么应对呢?作为企业面临这种情况,行政机关利用这种手段来这个让你妥协让步。面临这种情况,我们又能够采取哪些法律手段积极去应对呢?我觉得从以下这四个方面:

 
第一提出执行异议。当然这个时候提出执行异议,主要对它的执行措施,比如讲把你列到了就黑名单当中了,再比如讲有些执行措施扣押冻结了,相关的执行措施不到位,所以说要进行执行异议的司法审查。当然执行异议事由,行政相对人所提出的,也就是说现在的被执行人所提出的进行执行措施审查。
 
第二案外的执行异议如果与本案有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的话,比如讲不动产的权利人还有另外一个,对不对?等等有相应的案外人利害关系人的话,这个时候首先第一步你要向执行厅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就叫案外人执行异议,对吧?那么案外人执行异议完了以后,执行厅要做出一个或者说改变原有的执行裁定,或者说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驳回之后,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来讲的话,15日之内你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就是一个诉讼。诉讼可能是由相应的业务平台进行审判,这就是一个正规的诉讼体系。那么诉讼体系之前,你必须先提出案外人异议,必须裁驳了之后才能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申诉。其实申诉这个词比较广泛,你可以理解成一种信访,信访的申诉也可以理解成一种法定程序的申诉。那么申诉过程当中可能会向检察院要求抗诉,就是说进行司法监督。但是有些人也提出来,那么你在法定期限之内,没有复议没有起诉也没有履行,就超过了起诉期限,能不能这个时候再提起相应的申诉?其实现在在司法判例当中偶尔会出现。我的个人观点是可以提出相应申诉,特别如果说面临重大的实体错误的时候,法院也会审查,当然在具体的实务当中是有争议的。当然了申诉这是一个广泛的问题,这不是简单的一个司法用词,还有我们现在所采取的就关键事实,引入其他二人进行起诉。我现在就看到一个案例,什么案例呢?国土资源局认定这块土地是农用地,但是当事人又拿出一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整个的档案当中标明的没有一分的农用地,但是国土资源局认定成农用地以后,当时也没有起诉也没有复议,对到底是不是农用地根本没有进行诉讼审查。结果就搬到法院去,法院直接作出一个准予执行裁定,双方就造成一个重大事实之间的差距。一个说是农用地,一个说是国有土地,大家都很清楚,农用地涉及到耕地,它必然是集体土地。但是当时就拿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重大的一个事实错误,或者说是是对立,怎么办?我们就采取这个办法,我们就起了另外一个民事诉讼。
 
然后引入了一个关键事实,到最后用民事诉讼的方式来查明,这块土地到底是个什么性质。当然到了真正的实务当中,有些法官也是为了避免这种争议,形成一个重大的争议,有可能他不进行实际审查,为什么我要等我终止审理,等什么时候有关部门给你作出了,你就把土地的真正的认定定性。之后,我根据有关部门的定性来作出民事判决。所以说有些法官也会这么做,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个手段的方式是可以用的,你一旦做了这个手段,方式也极有可能会终止现在的执行程序。因为现在是利用另外一套司法审理程序,在查明土地原有性质,那么法院又不能倒回头去自己把自己的裁定撤销。
 
那么国土资源局即便发现自己的错误也不想撤销,怎么办?我们只能利用另外的司法程序来进行实体审查。那么这几个手段是在我们面临非诉具体行行为执行的时候,具体到个案上理论和实务有些时候是不一致的怎么办?我们就主要看实务当中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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