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企业拆迁/关停专项维权,高额补偿在这里实现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122.市(县)区内轻轨用地、场站.车站的评估.很难采用收益还原法、剩余法,又没有类似市场交易案例,基准地价又超过三年,怎么办?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6-20 13:5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答:对市区内的轻轨用地、场站、车站首选市场比较法(车站等非线型用地可选条件相似的工业用地作为比较实例)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进行评估。如果在相同区城内没有类似交易案例,可以扩大区城选取案例,再进行级差修正,如扩大到合理的范围也确实没有市场可比实例,基准地价又超过三年,可以选用成本逼近法。关于基准地价超期使用问题,根据《关于土地估价报告评审中典型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中估协发[2012]27号),“基准地价标准已超过三年,但尚不足六年的,应在估价报告中解释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必要性及该基准地价体系的可用性,如必须且能够使用的,应在估价报告中定置分析当地土地市场的趋势变化,并进行相应的期日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