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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如果当地现行政策中没有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政策.可否参考《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1号文暂按评估值40%计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6-20 17:54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答:《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应正确理解《办法》条款,不可将土地评估项目的评估值等同于“标定地价”来应用,也不可将40%作为一个统一的或者固定的标准计算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办法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建议咨询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