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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企业关停中,技改投入应否纳入补偿范围?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9-2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企业关停中,技改投入应否纳入补偿范围?

在实务当中往往会有这种情况发生(像煤炭企业,矿山类企业,包括化工类企业),为了技术改造升级投入大量的费用但是投入费用的时候,可能会在一个区间范围比如行政机关明示要求进行技改升级,这是一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自发的要求技改升级。

第三种情况在关停的序列范围之内已经确定要关停了,但是跟行政机关申请了,我能不能技术改造,然后恢复生产,这些情况都是具体存在的

如果从司法实践来讲,这一部分技改投入哪种情况可以纳入到补偿范围

第一种情况不说了,你自发的还没有面临关停的时候,已经进行技术升级改造,而且关停的通知决定又是技术升级改造之后产生的因公共利益也好,政策调整也好,国家产能调整也好,它必然就是你整个资产的组成部分,它必然就应该纳入到普查范围。

实际当中争议最大的就在于什么?行政机关要求你技术升级改造,但是之后又通知你企业关停,这一部分技术升级改造的投入,到底应不应该纳入到补偿范围?

现在整个最高院的司法裁判的主流观点是可以纳入到范围的

首先这一部分可以单独进行实际评估,单独拿出来实际评估来确认,这个本身就可以。如果技术改造的投入,跟原有企业设备设施的评估都已经成为一体了,那么原则上把技术改造的费用就并到了企业资产评估之内,就不需要再单列。这样资产评估就包括了技术改造升级的费用。

如果原有的资产评估当中没有包括这一项,技术改造的费用要另行单独评估,另行单独评估之后,确认的补偿数据可以作为行政补偿裁判的具体依据。

这里我只谈一下主流观点。

现在同时还有一种非主流观点,就在于这种技改投入到最后是否要按照过错责任进行分割。但是这种观点是偶然间才会有的,因为你这种技改投入,如果到最后把过错责任推到企业身上,那作为行政机关最后形成补偿的时候,就不需要把它纳入到评估范围。如果再进行实务说理,实务分析的时候,确实存在这个状况,可以这么处理。但是整个大的主流观点,只要企业不存在过大的、过重的违法经营,违法排污等相关违法情形,而且你又在按照所谓的标准再进行技术改造,那么你前期包括后期的投入都可以纳入到补偿范围,这是一个大的主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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