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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注册的公司因之前的环保处罚问题,直接被关停,合理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1-09-1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首先这个题面,我们倒着看,首先,直接关停,是基于对原有公司的处罚。因为什么?大家都清楚,直接关停,这种直接关停拆除搬迁的行为,往往都需要县环保局向县级人民政府来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关停搬迁的决定。
 
这个时候如果直接关停就等于,他把现在的A成立的公司当成了以前的AB公司,合理吗?肯定不合理,那也是更不合法了。不但不合理,更不合法。
 
也就是说原有企业经营主体已经被注销,已经消灭了,重新又办理了注册公司,可能重新又办理了相关的环评批复,安监了、排污了等等。他是一个重新成立的主体。你对一个重新成立的主体,你要达到一个关停目的,必须履行,先由环保部门来进行处罚,如果他错误,先有环保部门处罚,这必须是先走一个处罚程序,而不是要借着上边的程序直接关停,这肯定是个错误行为。
 
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稍微延伸一点讲,就这种不合法的问题,最后如何救济?救济的时候你要考虑到,你发生了主体变化,有可能你的经营项目各个方面都没有发生变化,但你发生了主体变化,这两个不是一个人,这两个人都是男性,都是1米7,都是50岁,但是,不是一个人。
 
所以对这个问题我们要充分认识,肯定是一个不合法的。完了以后你可以A公司的名义来起诉,或者复议他的处罚性行为,这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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