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胜诉判决 > 强制拆除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子晨
    袁子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东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20年开始执业,...[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欢雨
    周欢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7年毕业于俄罗斯维亚特卡国立大学,学士学位。...[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郗华晓
    郗华晓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郗华晓,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2016年研究生...[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明杰
    崔明杰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执业6年。 具备丰富办案经验,曾代理多起...[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雪
    韩雪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法律思维严谨、逻辑缜密。擅长处理行政纠纷、民...[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豪
    王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睿钒
    孙睿钒 主办律师

    学习经历: 法学硕士,拥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晓玲
    孙晓玲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银辉
    张银辉 主办律师

    张银辉律师曾在某全球顶级托管银行国内子公司任职,后从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洪涛
    吴洪涛 主办律师

    吴洪涛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610314321,主要办理各类涉及企业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敏慧
    贾敏慧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执业以来共计承办各类案件100 余件,提倡采取多元...[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墨
    韩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伟
    张大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振东
    崔振东 主办律师

    崔振东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多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莎莎
    吴莎莎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有多年法律从业经验,擅于处理民商事纠纷,特别...[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炳蓉
    王炳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院部门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温陆伟
    温陆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8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月
    李月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执业以来,专...[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苍旻
    刘苍旻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曾任职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胜蛟
    吕胜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有十多年的法律从...[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胜诉判决 | 确认强制拆除家具厂修建的彩钢厂房行为违法_张大伟胜诉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0-08-1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事实

 

原告家具厂成立于2011年2月,原厂址位于广安市某地,2013年因修建工业园园区需要,区管委会指定原告搬迁至某大道旁的一处废弃养猪场内。2014年12月23日原告与某村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原告在废弃猪场的基础上进行了改建,分期建成了生产车间等建筑。2019年12月9日至15日,被告行政机关在未经任何合法程序的情形下,组织大量人员,携带挖掘机等设备,对原告厂房实施了强制拆除。

 

本案焦点

 

原告认为被告强制拆除行为缺乏强制执行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厂房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 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 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 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 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行政机关已 经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存在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是行政强制执行 的前提之一,并且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 式事先催告当事人,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对违建需要强制拆除的, 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具有行政强制执 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 据证实已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其对原告搭建的案涉彩钢结核的厂房实施拆除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故无论案涉建筑 物是否系违法建筑、被告是否具有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其 对原告部分彩钢结构的厂房进行拆除的行为均应认定为违法。被 告辩称拆除行为系原告自愿,被告只是协助原告拆除,因被告未 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 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 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之规定, 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2月对原告家具公司修建的部分彩钢结构的厂房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