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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崔明杰
本案关键词:河南驻马店、液化气公司、国有土地征收、征收补偿
驻马店市驿城区一液化气公司(原告)被当地政府(被告)征收,因其所占用的土地在另一食品公司名下,因此被告与该食品公司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原告未收到任何补偿,原告不服,委托本所崔明杰律师将被告诉至法院。
(图片来源网络)
本案事实
原告系驻马店市驿城区一液化气公司,依法取得相关经营手续。2018年9月30日,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原告位于征收范围内。2018年9月30日,被告对原告的资产进行了评估,结论为36万余元。
2020年7月6日,原、被告双方在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拆除。2020年7月8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履职申请书》,要求被告对其进行补偿,但被告于次日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补偿职责。
另外,法院查明,原告占用的土地登记在驻马店市某食品公司名下。在本案诉讼前,被告与该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金额为36万余元,与上述评估金额一致。
原告诉称
1、被告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有对原告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2、被告收到原告补偿申请后不作任何回复的行为违法;
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履职申请书》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被告辩称
1、原告不是涉案项目被征收主体,其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
2、案涉房屋的相关补偿,已经与被征收主体,即驻马店市某食品公司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事实依据;
3、本案实质上系原告与房屋被征收主体,即驻马店市某食品公司的民事纠纷。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及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液化气公司有营业执照,且在被告实施征收时营业执照显示处于营业期限内。虽然原告占用的土地登记在驻马店某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但原告一直在办理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范围内一直管理使用,且原告一直主张其在经营地点建设有部分房屋,故原告与被告的征收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位于征收范围之内,被告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后,因一直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原告可以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作出补偿决定。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履职申请后,无论原告是否符合补偿条件或者应该按照何种标准予以补偿、补偿多少,均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予以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相关决定。因被告没有作出,故应当确认其不履行作出补偿决定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作出补偿决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60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液化气公司作出补偿决定。
附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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