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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在行政、民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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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张大伟
本案关键词:重庆市九龙坡区、汽车修理厂、违法建筑、强制拆除
原告系重庆市九龙坡区一汽修厂,2020年4月,当地政府(被告)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并且未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原告的房屋拆除,原告不服,委托本所张大伟律师将被被告诉至法院。
(图片来源网络)
本案事实
2011年8月10日,重庆市某汽修厂(本案原告)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了案涉房屋的使用权。
2020 年 4月13 日,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原告的上述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并责令原告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会被强制拆除。后原告未自行拆除。2020年4月28日,被告委托白市驿镇某村(下简称A村)村委会拆除了案涉房屋。
原告不服被告组织实施的强拆行为,委托本所张大伟律师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原告诉称
被告组织实施了案涉行政行为,且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被告不具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职权依据、执法目的明显违法。
故请求确认被告于2020年4月28日对原告经营场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A村村委会为方便当地群众生活,加强村务管理,独立拆除了案涉建筑,被告并未实施拆除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被告没有实施拆除案涉违法建筑的行为,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裁判结果及依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原告认为被告强制拆除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拆除原告案涉房屋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未经过法定程序,因此被告实施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8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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