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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土地征拆案,责令行政机关履行补偿法定职责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1-09-1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李静

本案事实:

1997年9月15日,为解决上缴城郊乡统筹提留款的资金短缺问题,经村统一与本组组长、会计协商同意,TJ社区17组组长张某、会计齐某签字盖章,将本组西环路孟某老房子东边、原本组**南边、**东两间地皮卖给二原告(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原告分别于1997年6月15日、1999年8月23日、2001年7月9日分三次向本组共支付地款4万元,所指宗地现位于XY县城****处,面积为东西25米,南北7米。2001年8月,TJ社区17组为支付二原告村内“村村通”道路建设工程款、由组长张某、会计齐某签字盖章,又将本组位于XY县县城***土地作价4万元抵给二原告作为工程款。2014年12月27日,被告组织人员在涉案土地上进行施工,将两地块土地施工为公共绿地及行人区域。在施工前,被告并未与原告商谈补偿问题,施工完成后双方虽就补偿问题进行过沟通但截止于二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做出补偿答复。

原告诉求:

一、依法确认被告于2021年2月23日所作的《履行法定职责回复书》违法,并责令被告依法对原告与以补偿。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一)原、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二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其是案涉土地的厉害关系人,其向被告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被告做出回复,原告不符该回复内容,提起行政诉讼,原、被告主体适格。
被告做出的回复中不能履行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作出回复的理由为证据不足,无法核实,该理由与被告在诉讼中答辩的理由不完全一致。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其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有义务有能力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其认为土地未被征用,不是其占用,也因告知原告该向何部门主张权利;如果其认为不应当补偿,应该详细说明原因。被告仅仅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做出无法核实的回复,依据不足,亦不符合行政机关为民、便民的服务理念,应当予以撤销。
关于原告请求的补偿问题。原告提交的《关于处置何某上访问题的会议记录》虽然对安置情况做出了决定,但该记录是为解决信访问题而作出,本院不宜直接采用,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致使本院对一些事实无法确认。司法权主要是监督行政权力的实施,而不是替代行政权,因此,对于原告的补偿请求,应先由被告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回复书》;
二、责令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提出的补偿申请重新做出处理;

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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