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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未达成协议却遭强拆,法院判决被告行为违法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1-12-31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吴洪涛

导读:

本案是一起征收强拆案,在原告未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其房屋被不明人员强拆。原告因此向淮安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拆其房屋行为违法。本案在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吴洪涛律师的据理力争下,获得胜诉判决。

律师分析:

本案当事人是一位九旬老人。老人的房屋被政府征收,但老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政府部门的拆迁条件,而且为躲避拆迁办的骚扰暂时住进了女儿家。而老人的儿子却谎称有老人的授权,以老人的名义代签了房屋征收协议,并霸占了安置房屋。这个案子办案周期很长,也有很大的难度。

原告诉求: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行为违法,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还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B某系淮安市某区居民,其拥有房屋一处,位于A街,并于1998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所有权人为B某。T某系B某妻子,二人于20世纪五十年代结婚。C某系B某与T某之子。
2020年x月x日,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决定对xxx范围内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并且明确征收部门为某区某局,原告B某所有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20年x月x日,原告、T某签订了征补安置协议,涉案房屋由C某负责腾空并交付拆除。C某领取了协议约定的安置房,面积约xxx平方米,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未实际入住,卫生间已装修。
2020年x月x日,B某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区政府强拆违法,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某区政府提供征补安置协议。
2021年x月x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B某直接推定拆除主体系某区政府的证据不足,无事实根据,故以B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裁定驳回B某的起诉。
2021年x月x日,B某至本院起诉,请求确认征补安置协议无效,2021年x月x日,本院以协议签订人无权处分为由判决确认征补安置协议无效。
2021年x月x日,B某向本院提起确认某区某局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

法院观点:

本案案涉房屋的拆除虽然是原告儿子依据征补安置协议自愿交付给被告拆除的,但因征补安置协议签订主体不具有处置房产的权利,征补安置协议已被确认无效,且原告儿子的交拆行为也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授权。故因拆除房屋的前置行为即协议行为及交拆行为无效,所以被告拆除原告房屋没有合法依据。本院对被告认为是自愿交付拆除,拆除有依据,拆除行为不违法的观点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本案,被告的拆除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安市某区某局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淮安市某区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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