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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某镇行政机关未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强拆原告房屋,法院判决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2-02-1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张大伟

导读

本案中,被告北京市某区某镇行政机关先向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并回填决定书》,接下来作出《行政催告书》,两天后又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几天后,被告以原告未履行前述义务为由,被告将涉案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本案在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张大伟律师的缜密分析下,获得胜诉判决。

律师分析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需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且程序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中,镇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为其之前所作的《限期拆除并回填决定书》,经过诉讼,该决定书依据被法院确认为违法,故镇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无事实依据。同时,镇行政机关在强拆之前未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未保障委托人合法的程序权益。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镇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原告诉求

要求确认被告M镇行政机关于2021年X月X日实施拆除原告位于L村涉案建筑的行为违法。

案件还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J某系L村村民。1998年X月X日,甲方原H县M镇L村经济合作社与乙方B某、原告J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租赁期限为50年,自1998年X月X日起至2047年底止。
1998年X月X日,原H县公证处作出《公证书》,主要内容为:兹证明H县M镇L村经济合租社的法定代表人G某与本村村民S某、J某于1998年X月X日在L村签订了前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
2019年X月X日,北京市H区M镇L村经济合作社与原告J某签订《补充协议》,对《土地租赁合同书》的内容作出变更:原合同乙方为S某、J某变更为J某;原合同期限为50年,自1998年X月X日起至2047年X月X日,现期限变更为20年,自2019年X月X日至2038年X月X日,原合同超过2038年X月X日的部分无效。
庭审中,原告J某自认其于2006年在涉案地块建设了砖混结构房屋1排,面积大约X平方米。
2021年X月X日,被告M镇行政机关以原告J某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L村建设砖混结构房屋/建筑物,其行为违反《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予以立案。
2021年X月X日,被告M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L对委会工作人员询问了涉案建筑情况。
2021年X月X日,被告M镇行政机关向规自委H分局出具《案件协查函》,要求出具L村小学西侧建筑物对所有权人、建设人或管理人是否取得规划许可的证明。
2021年X月X日,规自委H分局作出《关于北京市H区M镇L小学西侧建筑物规划审批情况的函》,经查,位于M镇L小学西侧建设的混合结构建筑物,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021年X月X日,被告M镇行政机关向原告J某作出《限期拆除并回填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原告J某在M镇L小学西侧建设的混合结构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属于违法建设,限其于2021年X月X日前拆除违法建设并清理出个人所有物品,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被告M镇行政机关将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张贴在涉案建筑上。
2021年X月X日,被告M镇行政机关向原告J某作出《行政催告书》,要求原告J某于收到本催告书当日自行履行拆除(回填)涉案违法建设并清理个人所有物品的义务。
2021年X月X日,被告M镇行政机关向原告J某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要求原告J某自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设并清理合法财物,拒不履行义务的,被告M镇行政机关将于2021年X月X日依法强制拆除。后被告M镇行政机关将该决定书张贴在原告J某涉案建筑上。
2021年X月X日,因原告J某未履行前述义务,被告M镇行政机关将涉案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2021年X月X日,原告J某持诉称意见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被告M镇行政机关于2021年X月X日拆除原告J某位于L村涉案建筑的行为违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M镇行政机关坚持答辩意见。
另查明,2021年X月X日,原告J某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M镇行政机关于2021年X月X日向其作出的《限期拆除并回填决定书》违法。本院于2022年X月X日作出《行政判决书》,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决确认被告M镇行政机关作出的该《限期拆除并回填决定书》违法。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依据上述规定,被告M镇行政机关具有对行政区域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村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被告M镇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并回填决定书》已被本院确认违法,故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已无事实根据,应属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告在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过程中,应履行调查、听取当事人对陈述和申辩、处罚前告知等程序,以保证当事人等合法权益。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本案中,被告M镇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未履行全部法定程序,属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H区M镇行政机关于二o二一年X月X日强制拆除原告J某位于北京市H区M镇L村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北京市H区M镇行政机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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