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胜诉判决 > 强制拆除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蕊
    毕蕊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于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儒雅
    戴儒雅 主办律师

    学历: 法学本科 自我评价: 专业、极致 代表案例: 1.天津市...[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耿霞
    耿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现任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研究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文
    方文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法学专业...[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凯东
    宋凯东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前公务员,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转型律师以来,...[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银辉
    张银辉 主办律师

    张银辉律师曾在某全球顶级托管银行国内子公司任职,后从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月
    李月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执业以来,专...[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鹏远
    程鹏远 主办律师

    程鹏远 专职律师执业三年,具有丰富的行政诉讼、土地纠纷、...[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敏慧
    贾敏慧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执业以来共计承办各类案件100 余件,提倡采取多元...[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荣雪凌
    荣雪凌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荣雪凌律师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桂铭
    桂铭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7年,积累大量实务经验,特别在刑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温陆伟
    温陆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8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久林
    朱久林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退役军人,警校毕业。曾任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炳蓉
    王炳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院部门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窦克平
    窦克平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毕业,法律硕士(法学) 曾在...[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华
    陈华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工作,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实际应...[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胥汝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
    陈曦 

    陈曦 律师 法学双学位,2015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曾就职于科创...[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丹
    刘丹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于2020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进入法律行业工...[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明诚
    陈明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征地拆迁、买卖合同纠纷等...[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胜诉!还未达成补偿协议,村民的房屋便在夜间遭强拆,法院判决某街道办行为违法!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2-06-2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李梦学

李梦学律师:法学硕士,本科法学学士、英语第二学士学位。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用地休养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组组员,撰写论文《农用地休养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
江西省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跨区域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获得立项。
撰写论文《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问题研究及其完善对策》。
法律运用娴熟,理论功底深厚,行事谦逊稳重,综合、灵活运用法律,能够为当事人全面独到地进行案件分析,把握案件前进方向,促使案件往好的方向发展,争取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事实概要:

原告李某系某村村民,其在L园内建有房屋,并且已在此居住数十年。2014年5月,邯郸市某行政机关以公园项目为由实施征地拆迁,包括李某在内的多数村民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随后,邯郸市某行政机关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与部分村民达成补偿协议并对房屋进行了拆除,李某因补偿过低,未达成补偿协议。然而,李某房屋却于2018年4月 20 日夜间被某街道办事处拆除。李某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合法拥有,该房屋政府方并未作出违章建筑的认定,且并未收到被告及其职能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决定书。因此,被告的拆除行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缺乏强制执行依据,并违反法定程序。为维护合法权益,李某委托了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李梦学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李梦学律师在了解具体情况之后,认为某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便立即为李某制定维权策略,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

本案系不服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街道办对于案涉房屋的安置补偿在原告未与被告签约,又未主动腾空房屋交付被告拆除的情况下实施拆除,应当认定为行政强制行为。其实施强制拆除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程序规定,本案被告在强制拆除案涉建筑物的过程中,既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未催告,也未认真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更未告知原告依法应享有的救济权利,不符合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规范。虽然本案一审判决宣告胜诉,但李梦学律师根据案情分析认为,该判决在事实认定部分存在问题,仍需要提起上诉,虽然判决结果是胜诉的情况上诉会被认定为无诉的利益,但是对事实部分的认定可以进行微纠正。

原告诉求:

1.判令确认被告于2018年X月20日组织实施对原告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还原:

原告李某因要求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一案。原告李某系邯郸市某村村民,其在L园内建有房屋,该房屋是在某村委会指定的宅基地上建设而成,并已在此居住数十年。2014年5月,邯郸市行政机关以L公园项目为由对小区实施征地拆迁,包括李某在内的多数小区村民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邯郸市某行政机关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与部分村民达成补偿协议并对房屋进行了拆除,李某因补偿过低,未与某行政机关达成补偿协议,但李某房屋却于2018年X月X 日夜间被不明身份的人员偷拆。
2021年X月X日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李某才知该房屋是由某街道办事处拆除,李某于2022年X月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未告知原告起诉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李某的起诉期限为一年,故李某起诉未超过期限。涉案房屋属于李某合法拥有,该房屋政府方并未作出违章建筑的认定,李某未收到被告及其职能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决定书,被告未告知李某陈述、申辩的权利,未听取李某意见,未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及告知李某复议或诉讼途径和期限,因此,被告的拆除行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缺乏强制执行依据,并违反法定程序,为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现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确认被告于2018年X月X日组织实施对原告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于2021年X月X日知道其在邯郸市L园内的房屋被某街道办事处拆除,李某于2022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导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认为李某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李某未能提交对涉案房屋具有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被告在拆除李某涉案房屋时未进行公告,属程序违法,对李某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其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4月20日强制拆除原告李某位于L园内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元,由某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 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本案判决: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