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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未经催告村民房屋便被强制拆除!法院:某街道办行政行为违法!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2-07-0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余加友

余加友律师:其思维严谨、逻辑缜密,态度和蔼、为人谦逊,不仅具有超强的自学能力,工作能力同样表现出色。对企业征收,环保关停,商品房诉讼维权有深入研究。担任过多家集团化公司法务经理多年,代理过大量的民商诉讼和劳务争议仲裁,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是对民间借贷纠纷、票据纠纷、施工工程纠纷均有深入的研究,起草审查各类合同、投资并购、企业法务培训等非诉业务轻车熟路 。
擅长领域:民商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公司顾问、法律培训,征拆维权,商品房纠纷诉讼。

事实概要:

本案系原告宫秀云诉被告徐州市某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一案。原告宫某为某村村民,因没有分到宅基地,在本村购买了*亩地,自建*平米的房屋用于居住。2021年X月X日大约清晨5时,被告某街道办在未与原告进行沟通,未提前通知原告及原告家人的情形下, 被告执法人员破窗而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拆,造成原告房屋内的财产大部分损毁、灭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元。面对此种情况,宫某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聘请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余加友律师代理维权。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某街道办在未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未提前通知委托人及委托人家人的情形下,派人半夜破窗而入,强制拆除了委托人没有合法产权的宅基地房屋,其这一行为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性。在案件审理中,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余加友律师分析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行为之前,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被告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就对委托人的涉案房屋进行拆除,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某街道办强拆宫某房屋的行为违法。最终法院支持了余加友律师的观点,确认某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

原告诉求:

1.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还原:

经审理查明:2020年X月X日,徐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徐州市某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及企事业单位房屋、地面附属物进行征收,征收实施单位为徐州市某街道办事处。该方案公告于次日张贴。
原告户口于2018年由安徽省某县迁至徐州市某村,后身份证上登记住址为徐州市某村8队*号。2017年X月X日,原告从其他村民处购买*亩土地用于建房自住。该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征收编号为1-7。征收工作启动后,征迁人员对案涉房屋进行复量,认定房屋面积 为*㎡,在房屋征收综合认定单上未认定合法宅基地及合法建筑面积。
2020年X月X日,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作出《违法建设认定通知书》,记载“因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包含案涉房屋在内的237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2021年X月X日,被告组织人员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徐州市某村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复量登记表,房屋征收综合认定单,《违法建设认定通知书》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一、关于本案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被告承认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由其具体实施,故某街道办应为本案适格被告。
二、关于涉案拆除房屋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此外,《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本案中,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未依法对原告事先催告并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违反相关法定程序,鉴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应予确认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徐州市某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X月X日拆除原告宫某位于某街道办事处某村1-7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徐州市某街道办事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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