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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申请人不服有关部门作出的答复而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撤销原答复并责令重新作答!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2-09-21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陈华

案件名称:

如果遇到行政复议类似问题,特别是与行政部门有纠纷,一定要及时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证据梳理等找到问题解决及权益维护的突破口。近期,浙江省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审理了一起宅基地纠纷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最终结果是复议机关撤销了有关部门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因此,吴少博所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如果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经过分析之后在了解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相似案件处理思路之后再做决定,以免错过权益维护的最佳时机,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案件名称:浙江省某村宅基地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  行政复议 履行法定职责
委托人:村民
委托人诉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职责,依法处理嵊州市剡湖街道东浦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申请人因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判决结果:胜诉
陈华 主办律师
陈华律师:从事多年法律工作,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实际应用能力强。性格沉稳,做事认真。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民商诉讼、劳动争议、知识产权、企业征收、环保关停、商品房买卖行政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竺某系某村村民,于1992年经审批取得当地4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某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某合作社)一直拖延交付,导致申请人至今未能实际取得宅基地进行建房,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申请人与某合作社因宅基地改革与管理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当由被申请人负责处理。被申请人忽视申请人与某合作社产生纠纷的根源,认为D村已改为某社区,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不属于其法定职责,并不能作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合法理由,遂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分析:

1992年,当事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审批手续后,D村至今没有给当事人落实宅基地,导致当事人至今没有稳定的居住场所。虽然在1999年时,D村改为居民委员会,其相关土地已经收回国有土地,也已经没有集体土地可以落实当事人的宅基地。但是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陈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某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不能因为涉案土地已经转为国有就免除相应法定职责。最终,绍兴市农业农村局采纳了陈律师律师的观点,撤销原《答复》行为,要求某市农业农村局履行相应法定职责,重新作出答复。

案件还原:

1992年X月X日,申请人提交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申请40平方米旱地用于房屋建设,经过D村民委员会、镇土地管理员、原某镇人民政府审批,于1992年X月X日获得原某县土地管理局同意。后原D村于1998年12月前改设为居民委员会,其相关土地于1999 年全部收回国家所有。
另查明,申请人至今未能实际取得该40平方米的宅基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竺某请求履行政府职责申请的答复》、某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的《关于竺某请求履行政府职责申请的答复》、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竺某请求履行政府职责申请的答复》、常住人口登记表、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报告、编号分别为[2018]、[2019]、[2020]申请事项处理意见书、《关于竺某房屋地基历史遗漏问题处理的情况说明》、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被申请人提供的《请求履行政府职责申请书》、《关于竺某请求履行职责申请书的补充说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竺某请求履行政府职责申请的答复》、《关于将某镇等居委会现有集体土地收回国有的批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明、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法院观点: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负责某市农村宅基地的改革、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本案中,申请人虽经相关行政机关批准依法取得4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但至今未能实际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被申请人作为某市农村宅基地主管部门对上述宅基地交付问题依法负有监管职责,故被申请人仅以某社区已为国有土地,无宅基地可供落实为由答复其无相应的法定职责并无充足的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某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X月X日作出的《关于竺某请求履行政府职责申请的答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某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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