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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奶牛场遭违法“偷拆” 如何维权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8-03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导读】
自己家的奶牛场围墙莫名其妙的被推翻,导致4头奶牛丢失损失6万余元,两个行政执法机关却拒绝赔偿,农民无奈将他们告上了法庭。
本文中,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将结合案例,重点分析养殖企业遭遇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偷拆”,如何正当维权,争取补偿救济。当企业深陷维权困境,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专业维权指导,为广大企业主在维权之路上保驾护航。
关键词:奶牛场、执法机关、违法行政、“偷拆”
 
【案情介绍】
2013年9月5日晚,河南省某村村民郭与家人一起外出送牛奶,回家后发现自己家的奶牛场围墙被推翻,里面的4头奶牛也不翼而飞,遂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经调查,当天晚上在郭某与其家人外出期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组成的国土规划执法大队以违法占地为由推翻了郭名军家的奶牛场围墙。由此,郭某某遂将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告上法庭。
  原告郭某某诉称,市国土资源局、辉县市规划局在拆除自己的奶牛场围墙前并未给其下达任何书面通知;在行政执法时,自己及其家人均不在场,二被告的执法人员也未出示执法证件和强制执行的书面决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二被告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原告的奶牛场围墙推翻,其行为已构成违法,且构成了对自己的侵权。
  市国土资源局则辩称,原告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搭建围墙用于养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违法建筑,其所诉权益违法,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原告在规划主管部门下达《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等行政文书后,既未停止建设,也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遂市国土资源局与市规划局组成的联合执法大队对其奶牛场围墙进行了强制拆除。
  市规划局辩称,原告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搭建围墙用于养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违法建筑,其所诉权益违法,且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规划局实施了对其奶牛厂围墙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说法】
 
在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争议焦点在于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偷拆行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拆迁维权经验,针对养殖企业遭遇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偷拆”,如何维权,进行深度解读、分析,希望给广大企业主面临类似困境,提供相应专业维权思路及建议。
 
  一、“偷拆”行为的定性
一般而言,所谓“偷拆”是指行政机关作为拆迁征收方,被偷拆人作为被征收人,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告知,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偷偷地将企业主的地面附属物拆掉。
遇此情形,被拆迁企业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因为这时候企业主再去找拆迁方谈补偿问题,谈判的形势就会发生逆转,之前主动权在企业主,是拆迁方求着企业主谈,而一旦被征收方“偷拆”,即使企业主求着拆迁方谈,拆迁方也会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
二,拆迁方行政责任的认定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拆迁人非法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拆迁人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对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进行野蛮拆迁的拆迁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规定:“对野蛮拆迁,严重侵犯居民利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相应资格,依法严肃处理。”因此,擅自强制拆迁有被吊销拆迁资质、停止拆迁、影响土地使用权行使的风险。
2、如果拆迁人自己或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以吵闹、辱骂等方式干扰居民正常生活以达到赶走被拆迁人的目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拆迁人通过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干扰被拆迁人正常生活的;强制进入被拆迁人住宅搬走其财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殴打被拆迁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拆迁人可能会被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遭遇“偷拆”,如何有效救济
首先,应仔细分析“偷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难发现其中主要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第一,行政机关与被拆迁人之间形成的以土地征收为内容的行政法律关系。第二,行政机关和施工方之间的关系,此案中,施工方为国土规划执法大队,是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联合组成的。由此可见,施工方的拆除范围和拆除对象应是行政机关明确了的,其在实施拆迁行为时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的。明确以上法律关系,完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被拆迁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对于拆迁方的违法偷拆行为,从法理层面有以下三种维权途径:
一是民事赔偿,针对拆迁方违法“偷拆”行为所导致的侵权现状及经济损失提起要求拆迁方恢复原状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诉讼,这是针对违法“偷拆”行为要求赔偿最直接的诉讼方式。
二是刑事追责,要求公安机关对违法“偷拆”行为进行查处,因为违法“偷拆”行为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严重侵害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有职责对违法的犯罪行为进行查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要求立案,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查处的方式来实现维权的目的。
三是行政诉讼,要求对征收拆迁方有着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的“偷拆”行为进行查处。实践中一般对拆迁方的拆迁行为具有监管职责的是各区县的建委或征收办公室,如果其对职权范围内的拆迁行为有疏于监管或不作为的行为存在,那么被拆迁当事人就可以针对其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总结】
目前,虽然我国关于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越来越多,但由于城镇化推进中地方政府违法成本过低仍不可避免地出现行政机关为规避法律而实施违法行为。因此,必须认清“偷拆”行为的本质,如若确实属于变相的暴力强制拆除,在认定行政机关行为违法性的同时,可责令其赔偿,对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呼吁加强“偷拆”的违法成本,防止类似情形的频繁发生。诚然,“法定强制拆迁程序复杂、耗时较长”等客观因素存在,拆迁纠纷涉及面大,牵扯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忠告被拆迁当事人、企业主,一定要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成本和风险;也希望广大的被拆迁企业主能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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