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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被驳回诉讼请求,基础法律规定要了解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7-1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导读】

彭某、林某合作主办的养猪场在未经工商登记、排污许可及其他报批手续的情况下经营6年后,其所在的养殖场的区域内被划定为禁养区。并依据其当地市管委会关于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区政府的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中限期搬迁、整治等事宜。彭某、林某等没有配合实施相关政策中的措施。经过诉讼维权的结果却是被驳回诉讼请求。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拆迁补偿办案经验。对于养殖户遇见上述情况,如何才能合理的弥补损失,用最小的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合该案例,本律师事务所提供几点法律意见。帮助广大养殖户了解畜禽、禁养区、禁养区划定的依据及范围。

关键词:畜禽、禁养区、养殖

养殖户被驳回诉讼请求,基础法律规定要了解

【案情介绍】

彭某、林某与某区街道某村二小组经济合作社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某村二小组将位于原砖厂坪土地租让给彭某、林某发展种、养殖综合场项目,租期三十年(2004.1.1—2034.12.31)。之后,彭某、林某在未经任何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兴办养猪场,养猪场一直未经工商登记,未获排污许可。

2005年12月28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某府(2005)186号《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告》,要求在本通告发出以前在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06年6月底前搬迁或关闭,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强制关闭。2008年11月10日,某管委会办公室做出某某办(2008)207号《关于印发某区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将《某区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通知到包括某区街道办在内的各单位,要求某区街道办负责配合区环保、农业部门摸清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状况,做好畜禽养殖场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养殖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并准备还强制拆除养殖场的机器设备和人员。负责强制拆除养殖场的具体工作。2008年12月25日,某管委会做出某某(2008)75号《关于某区整治畜禽养殖场的通告》,要求全区范围内的所有非法畜禽养殖场在2009年1月25日前必须停止养殖,并自行搬迁或关闭。2009年4月1日,某区街道办作出《关于清理养猪场豆腐坊酿酒坊等违法经营场所的通知》,要求各养猪场务必在2009年4月6日前自行做好拆除、搬迁等事宜。2010年5月16日,某区街道办作出某某函(2010)60号《关于某区非法养猪场整治的通知》,要求各非法养猪场必须在2010年5月20日前自行搬迁、清拆、清理完毕。某管委会、某区街道办在多次通知限期自行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于2010年6月23日指导、组织、实施了对彭某、林某养猪场的强制拆除行为。彭某、林某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审判结果是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上述案例中,养殖户首先要明确的基本的常识有:畜禽、禁养区、禁养区域的划定依据及具体的范围。某区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的区域,养殖户应当遵循。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根据十几年拆迁补偿经验,将本案例涉及到的畜禽的基本常识做一下解释。帮助养殖户了解其基本的权利及义务。并在其养殖场的区域被划定为禁养区域内时,协助有关机关做好搬迁整治,或者拆除的补偿工作。

畜禽是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畜禽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的区域,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禁养区的划定依据及具体的范围: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结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的区域范围具体划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执行。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要求,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原则上养殖区最少要距离1000米以上。

四其他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各地应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政策规定,科学、可行地划定边界范围。

最后企业主们可以关注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网站来获取免费的法律常识,帮助选择正确的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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