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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看待小散乱污企业及其救济的权利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2-03   咨询热线:400-155-0888
  随着环境治理力度的不断加强,小散乱污企业频频出现在政府的整治文件当中,各地方也多次强调要大力疏解整治打击小散乱污企业,这些都是行政命令和行为,那么法律上又是如何看待小散乱污企业的呢?且听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010-61057018)为您分解。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小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地方的产业政策,不符合地方的整个产业布局规划,也不符合地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在土地环保、工商、药监、质监等手续上不齐全的中小企业。用直白的话解读过来就是,企业规模小、工艺落后、管理混乱,整个厂区脏乱差,有些甚至是无照无证在进行经营,或者是证照不齐全,尤其是缺少了环保手续,没有环保防治措施,或者环保防治措施不完善,不能实现达标排放,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企业无组织的排放比较严重,比如“跑、冒、漏、滴、”等污染类的企业,这是小散乱污企业简单通俗的概念。
 
  那么我们就要总结一下,从概念上看小散乱污企业有哪些特点呢?再从概念当中去反馈这类企业在社会当中所体现的特点。
 
  第一,规模小,工艺差。这类企业所体现出来的多数都是家庭作坊式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其中的一些行业,比如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等等,在浙江温州、义乌那边存在很多这种小企业。
 
  第二,分布比较散乱。小散乱污企业有很多是分布在居民区里面,甚至有些分布在生活区当中,或者在学校周边,总体而言分布非常散乱,夹杂在城乡结合部里,比较隐蔽,但是不符合整个产业发展的规划跟导向。这些企业一方面缺少齐全的经营执照,另一方面其经营场所很多都是违章建筑。
 
  第三,污染环境。污染环境体现在哪里呢,就是常见的废水废气废物,造成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这些企业缺乏手续,没有环评,也没有排污许可相关的手续,这就充分体现出了小散乱污企业的特点,“小”是规模小,“散乱”是分布的问题,“污染”是环境保护的问题。其实在实质上小散乱污的重点是放在了污染上的,小、散、乱都没有相关的强制性规定要求,而且我们以过往的产业布局来讲,是鼓励这种家庭作坊式的产业发展的,鼓励农民进行发家致富,只是现在把问题的落脚点就落在了污染上,而造成污染的前提是什么呢?就是小、散、乱,有了小散乱往往造成的必然后果就是污染。
 
  小散乱污企业集中哪些行业呢?环境保护部在这方面就抽出了重点的16个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熔炼加工、塑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石材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行业等,以这16个行业作为小散乱污企业重点确定的行业。
 
  那是不是说一个企业如果被定为小散乱污企业,就等于被宣判了“死刑”,注定要关闭、一定会被社会抛弃呢?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010-61057018)告诉你,不是的,法律不是这样看待小散乱污企业的。
 
  如果是小散乱污企业,法律措施有哪些?
 
  法律措施可以说是非常多,因为每个具体行政机关的部门规章当中都有所规定,这里我们主要就介绍环境保护法当中相关的规定。环境保护部所推出的《限产停产整治办法》,从《环境保护法》、限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环境保护部的其他处罚办法来看,一般有四个方面:
 
  一、限产。限制企业的生产,期限一般是三个月,经过相关单位同意以后还可以再延期到六个月。
 
  二、停产。停产的期限是从停产之日起到解除停产之日止,没有具体的时间要求,只要企业满足了环评的要求就可以解除停产整治。
 
  三、关停关闭。就是要求企业关停关闭,不允许企业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四、搬迁、拆除。搬迁要求企业整体进行搬迁,择址另建,不允许在区域内经营。拆除是直接对企业的设备、建筑进行拆除,彻底摧毁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的话,对小散乱污企业的主要措施就是这四个。这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办法,而在实务当中真正使用的处罚措施和手段,就远远不只这四个了。
 
  实务种最常见的就是“两断三清”,“两断”是指断水断电,“三清”就是清场地、清原料、清设备,这是一个处罚或者说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在实务当中,限期要求企业整顿升级,因为环境方面的不达标要求企业整治、设备改造。因为企业所占用的这个土地,所体现出来的脏乱差、环境污染,对当地的整个生活区产生的重大的影响。这类一般是养殖类行业,大多存在难闻的气味,或者是加工类的企业,生产经营会产生很大的噪音,特别是在居民区当中,这类企业都会被要求整治升级,这也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还有就是强制关停这类企业,在限期内必须把企业进行一次性关停。除此之外常用的行政手段还有强制拆除企业的设备设施,拆除设备设施的目的就是让企业无法进行生产经营,并且是永久性的。另外比如强制拆除建筑,强制把企业的设施物品进行搬离,这都是在实际当中所采取的行政手段,不同的企业遇到的情况可能也不一样。
 
  前面说的都是政府会怎么对待小散乱污企业,法律怎么对待小散乱污企业,作为企业而言,法律的救济在哪里呢?
 
  法律上有句话叫“有行为就有救济”,只要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你就有法律救济的权利,这是一个整体的概念。举例来说,你的企业被“两断三清”了,只要是行政机关采取的行为你都可以提起相应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实际中做出断水断电行为的可能是供电局或者是其他部门,但是如果是政府允许的、政府指使的,或者说干脆就是政府采取的这个具体行政行为,企业都有行政救济的权利。这就是法律上讲的,只要有行为出来,你就有救济的权利。
 
  在实务当中,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根据企业类型不同、具体情况不同也会出现差异,比如有的企业是在林业局的管辖范围,有的是在水利局的管辖范围,有的是在国土资源局的管辖范围,甚至有些关停关闭通知是药监局下达的,虽然行政主体各不相同,但是道理是一样的,只要有行为,你就有救济的权利。
 
  在实务当中出现最多的机关是哪些呢?一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占了大部分,其次就是县区级人民政府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派出的相关机构,比如水利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等,属于具体的职能部门。这里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要告诉大家的是,虽然这些部门可能采取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只要有行为你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去救济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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