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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丨矿山企业“关停退补”纠纷专题分析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0-10-2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01案情介绍:

庄河市案件的矿山开采证到期,政府不给予延期,大致内容如下:当地有几家矿产情况类似,是花岗岩矿,120万产值,停了三年了,没有任何补偿,政府希望我们和央企合并扩大产能。相关证件齐全,也不在相关的保护区内。政府目前就是不给我们延续,一直拖着。能不能现在延续采矿证?


02 权利及表现形式:

1.权利及分类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说,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所具备最基本的权利表现形式称为——矿业权,分为采矿权及探矿权两大类。其中探矿权是否为一种财产权利?在实务中引起不少争议。

虽然企业在运作中只是探明矿产储量,表面上看并无财产附加价值,但实际上在探明之后伴随着是企业的开采,也是一种价值体现。并且在法律界定中,探矿权就是物权中所认定的用益物权的财产表现形式。因此若探矿权被关停退出后,也需要给予相应补偿。

2.取得方式

一般情况下有三种取得方式:1.单独取得;2.一并取得,一般是指企业在对该矿产了解达到一定深度的情况下产生,但现阶段已非常少见,同时这也是一种相对冒险的商业行为;3.优先取得,即先取得探矿权,并在探矿权转让合同中明确载明具有优先取得采矿权的权利

3.退出因素

退出因素主要有四点:1.环保安全,包含环保要求、土地破坏、矿产资源保护等方面;2.产能淘汰,即当企业达不到产能要求时可能会被淘汰;3.政府收回;4.压覆合并,即在原有的矿权基础上还存在其他矿业及权利,例如探矿权和采矿权出现交叉问题。

4.关停方式

那么在这些因素之上,政府会采取哪些方式对矿产企业进行关停?主要有以下四点:1.处罚关停,例如缺乏环评、安全问题、矿业工人问题等;2.强制关停(断电;贴封条等);3.合法关停(受上级政策影响);4.不作为关停(不审批采矿许可证、环评等)。

5.构成损失

通过各类案例,我们也总结了企业在关停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1.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2.机器设备;3.原料;4.停产损失;5.其他。

 

 

03.补偿方式:

1.补偿依据

那么在矿类企业面对关停时应该如何要求补偿,补偿来源的依据又是什么?

根据以往办案经验,我们也总结出政府将会根据以下五个维度来看企业是否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分别是:采矿权,转让合同及税费,剩余储量,经营投入,不动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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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来源

补偿通过了,但是补偿的资金来源于哪儿?其实往往来源于取得方式,分为补偿及赔偿两大类。

其中政府补偿往往来源于自上而下关停时拨付少量的资金;属地补偿则是地方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对矿类企业进行补偿,属法定性质的补偿。

而赔偿一般来自于实际损失及预期收益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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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维权方式

那么针对这两种补偿,有哪些维权方式?

首先针对补偿,企业可以依申请主动提起要求属地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补偿的法定职责,提起之后若答复不满意,则可以启动行政补偿之诉。

其次针对赔偿,前提是处罚或强制等行为已经对企业造成了损失的事实,那么可以起诉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启动赔偿诉讼。

最后这两种维权方式是否可以交叉?答案是肯定的。例如在赔偿的情况下并未满足企业所造成的损失,则可以在赔偿之外就单独项目申请补偿;若已申请补偿了,又超出了补偿范围之内,造成了应该申请行政赔偿的相应的损害事实,则可以就超出补偿外进行行政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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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其他问题:

在了解了企业关停退出的补偿问题后,实际上在实务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对此我们也进行了相应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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