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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鱼塘被划定在禁养区内变“非法养殖场”被拆迁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08-2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导读】
 
  某鱼塘承包户刘某等三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合法的养殖证。后该鱼塘所在区域被环保禁养。该鱼塘承包户认为划定的禁养区域不当,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作出的禁养通知。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根据多年的拆迁补偿办案经验,在此基础上总结的禁养整顿、关闭关停的办案程序。对于养殖业主来说,原则上是在征收补偿通知下达后,如何保障其补偿金额才是关键。因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欠妥,某鱼塘承包户的维权方向不太恰当,提醒广大养殖业主,维护权益要依据合理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环保禁养、鱼塘承包户、救济
 
  【案情介绍】
 
  鱼塘承包及建成经过:
 
  2005年5月10日,刘某、叶某、卢某等三人在某县某宁镇某村委会和该村委会XXX经济合作社的书面同意下,依法承包了该村总面积为150亩的土地(从某瓦至某水库边周围立界,东至某某山地,南至某坑私人自留地外,西至某地为止,北至某山顶)。
 
  2006年8月至2008年11月,刘某先后与李某、黄某、陈某签订了《承包鱼塘合同书》、《承包坑田合同书》,与案外人杨某朋、杨某康签订了《承包鱼塘、塘坝合同书》,并在上述土地上依约、合法开设、经营“某县某镇某某丰农场”。
 
  该鱼塘所办理的证件:
 
  刘某依法相继办理了该养殖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组织机构代码证》、《某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取得了某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关于同意某县某镇某某农场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函》。
 
  禁养通知下达经过:
 
  2013年4月8日,某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某府(2013)XX号《关于进一步扩大畜禽禁养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XX号《通告》)将涉案土地圈划为禁养区、规划建设区。
 
  2013年5月31日,某省某县国土资源局某镇国土资源所向刘某下达某国土资(监)字(2013)XXX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2013年6月3日下达某国土资(整)字(2013)XXX号。2013年8月28日下达某国土资(整)字(2013)00XX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2014年4月18日,某县某镇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刘某作出了《清拆通知书》。
 
  2014年10月27日,某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某环(2014)XXX号《关于不给予某县某镇某某农场办理延续排污许可证的通知》。
 
  该鱼塘承包户刘某诉讼的诉讼请求及依据:
 
  刘某认为某县人民政府重新圈划禁养区,针对其证件齐全、合法经营的养殖场,某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机关的应对措施是找出子虚乌有的理由,且停止年审,逐步让其合法经营的养殖场“违法”,让其成为无牌无照的养殖场,从而使刘某合法开设、经营的养殖场无奈成为“非法养殖场”,从而达到某县人民政府对刘某证件齐全,合法开设、经营的养殖场进行强制拆迁和不用赔偿的目的。
 
  刘某认为,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进一步扩大畜禽禁养区的通告》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以及在法定程序上,均存在十分严重的错误,同时还存在滥用职权问题,遂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某府(2013)XX号《关于进一步扩大畜禽禁养区的通告》并由某县人民政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评析】
 
  1、本案中,刘某诉讼依据的法律关系错误。比较恰当的诉讼请求是按照相关法律要求某县依法补偿。
 
  刘某是合法的拥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组织机构代码证》、《某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某县人民政府禁养划区域,对刘某是按照其合法的资格来补偿。并不是刘某诉讼所称的某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机关的应对措施是找出子虚乌有的理由,并停止年审,逐步让其合法经营的养殖场“违法”,让其成为无牌无照的养殖场,从而使刘某合法开设、经营的养殖场无奈成为“非法养殖场”,从而达到某县人民政府对刘某证件齐全,合法开设、经营的养殖场进行强制拆迁和不用赔偿的目的。
 
  2、某县政府依法扩大禁养区域,依法应当做好补偿工作。
 
  2013年4月8日,某县人民政府发布某府(2013)XX号《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畜禽禁养区范围的通告》,主要内容为:“为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以人为本、生态优先、文化引领’的发展思路,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结构,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杜绝畜禽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引用水源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某省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进一步扩大我县畜禽禁养区范围。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律师建议】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是案件被成功立案并得到胜诉的关键。每个案件,可以依据的法律关系有多个,要结合举证质证并最大化保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胜诉。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吴少博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事,提醒中小企业主,在维护权益的过程中,不能盲目诉讼。应当找专业的人士帮助维护权益并得以成功。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近期办理了多件环保禁养的案件。对于养殖业主的损失可以最大化维护,并依法在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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