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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余家规模养殖场(区)禁养拆迁 律师分析如何避免“一拆了之”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08-2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新闻介绍】
 
  7月31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联合组织编制了《山东省畜禽粪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指出,自今年8月份起,山东省全面开展畜禽粪污专项整治行动。近日,从东营市相关部门获悉,东营市根据实际情况,在三区两县划定了“三区”,1584个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区和养殖专业户将全部关停或搬迁。
 
  据东营市相关部门专业人士介绍,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制定了《禽畜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指南》中指出,禁养区是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包括核心景区和非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根据《指南》指导,东营市畜牧部门完成了对全市5个县区的禁养区划定,确定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库和坐标、禁养区关键位置拐点,划定禁养区1584个,禁养区内共涉及畜禽养殖场(小区)153个,养殖专业户1667个。
 
  早在2016年11月24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出台,该《“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出“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划定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区域……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至此,依据该《“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开展治理养殖场行动的浪潮席卷全国,一时之间养殖场位于风口浪尖之上。那么,被划入“禁养区”的养殖场就应该一拆了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评析】
 
  首先,若“禁养区域”划定在前而养殖场修建并投入使用在后,依据上文所列述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以环保之名拆除“禁养区域”内养殖场于法有据;若养殖场投入使用在前而“禁养区域”划定在后,此种情况下以环境整治之名拆除“禁养区域”内养殖场且不予补偿则于法无据,法理依据则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存在错误理解,据此,2017年6月14日,农业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表示: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上,要坚持三点:首先,不该禁养的不能禁,要科学划定禁养区,防止盲目扩大禁养范围;其次,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最后要支持养殖场户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
 
  针对禁养拆迁,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维权实务经验,总结如下几点拆迁方运用政策禁养关停养殖场,进而减少补偿或不予补偿的手段及措施,为广大养殖户提供相应维权参考。
 
  一以违建之名拆除养殖场。拆迁方会以养殖场未办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因此,以违建之名拒绝拆迁补偿是违法的。
 
  二以环保为名关停养殖场。拆迁方以污染环境、未经过环评、相关污染防治设施未经过验收等为由去禁止养殖场的发展,“以环保为名行禁养之实”。根据《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由此可见,这些“政策性”的理由,看似合理合法,实则为降低整治禁养区成本的惯用手段。
 
  三以非法占地为由责令限期拆除养殖场。实践中,相关行政机关通常会对划为禁养区避而不谈,采用非法占地等迂回的办法逼迫养殖户拆除。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符合规划、有条件的可以用于养殖场的建设和经营。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向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方无权责令限期拆除。
 
  以上便是我所结合多年企业征收拆迁维权经验作出的总结分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提示您,如果您禁养拆迁问题有疑问,或者对拆迁补偿维权走头无路的话,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提醒您“专业的事找专业的人”,建议您及时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借助律师的专业性去应对拆迁方的违法行为,合理合法的为您争取应得的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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